通知
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長白山開發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和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2012年6月5日
辦法
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吸引更多高層次
人才來
吉林省工作,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人才創新創業的良好生活環境,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推進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
(一)入選國家“
千人計畫”創新長期項目、創業項目、外專千人計畫項目、青年千人計畫項目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入選吉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全職創新項目、創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高端人才項目(全職)人選;
(三)國家“千人計畫”短期項目、吉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畫柔性創新人才項目入選者,除社會保險、購買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就學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遵循黨委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市場化配置的原則,根據引進人才的個人條件和要求,多渠道、有重點、分層次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吉林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才辦)為享受相關待遇的引進人才核發《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卡》,作為引進人才在省內居住、工作、享受相關待遇以及辦理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事務的身份憑證。
第二章 待 遇
第五條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吉林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的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公安部審批。按照外籍引進人才的申請,省人社廳按規定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
(二)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但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吉林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其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
(三)持外國長期居留證件(綠卡)回國的海外引進人才,無論其國內戶口是否註銷或是否為本地戶口,均不影響其辦理出入境證件。
第六條 落戶
(一)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內落戶,具體手續由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
(二)願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加入中國國籍和落戶手續。
(三)國內引進人才及其隨遷配偶和子女,願意到吉林省內落戶的,由公安機關按程式辦理。
第七條 通關
(一)省內各海關對海外引進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54號)提供通關便利;對其隨身攜帶的進出境物品,依據《海關總署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6〕622號)相關要求辦理。
(二)來吉林省定居或在吉林省連續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引進人才,進境時攜帶國家規定範圍內合理數量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物品,海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另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國(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徵稅驗放。
第八條 社會保險
(一)凡與省內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在吉林省創辦企業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可根據相關規定,參加本省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省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參保業務。
(二)建立企業年金的用人單位,經企業與工會(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可對引進人才作重點傾斜,提高其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額度。企業在辦理引進人才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也可為其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三)引進人才達到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選擇按《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繼續繳費。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參保人員,可以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並從辦理手續的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四)經用人單位申請,當地政府人社部門審核同意,聘用因自費出國留學按自動離職處理的中國籍海外引進人才,出國前後工齡可合併計算。
第九條 醫療
(一)經用人單位同意,引進人才享受吉林省特診醫療待遇,納入二級保健對象管理。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醫療保險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醫療補貼資金。
(二)引進人才到本人參保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診時,享受門診、檢查、治療、住院等綠色通道服務。
(三)列入省人才辦每年高層次人才年度體檢服務範圍,建立專門的引進人才健康檔案,並提供健康諮詢、健康教育、健康指導等服務。
第十條 住房
(一)引進人才在吉林省購買住房,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按首套住房提供公積金貸款;引進人才單位或當地政府可以對其購買住房提供資金補助,符合契約規定的,住房產權歸引進人才個人所有。
(二)引進人才享受本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要為其提供一套便於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三)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可按規定在本省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本省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四)省及有條件的市(州)應當建立留學人員公寓、博士後公寓等人才公寓,供引進人才短期租住使用。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執行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第十一條 薪酬
(一)引進人才的薪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專業水平、業績貢獻,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由事業單位聘用的,經批准可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由國內企業聘用的,經雙方協商確定工資待遇;對到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或以技術入股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可按契約規定給予一定比例提成。
(二)用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十二條 稅收
外籍引進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 職稱評聘
(一)引進人才參加職稱評聘,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直接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引進人才所在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己滿,可向各級政府人社部門申請特聘崗位,聘任後享受相應崗位職務待遇。
(二)引進人才在省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或在國(境)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含執業資格),經省級人社部門驗證後,用人單位予以優先聘任。聘期內,享受本省同類人員相同崗位職務待遇。
第十四條 配偶安置
(一)引進人才配偶一同來本省並願意在本省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二)用人單位安置就業確有困難的,引進人才所在地黨委、政府可根據本人意願,協調幫助推薦就業,人事檔案委託當地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第十五條 子女入學
(一)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無論是否擁有中國國籍,均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優先為其協調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二)海外引進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其外國籍子女報考國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優先錄取;屬歸僑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的,給予增加分數照顧。
(三)用人單位可為有子女的引進人才提供一定數量的子女教育補貼。
(四)省、市(州)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省內重點實驗示範校(園),確定一批“引才子女定點國際學校”,為引進人才子女入托和就學提供省內優質教育資源。
第十六條 引進人才的人事檔案可根據本人意願,由用人單位委託當地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其職稱評審、社會保險等事宜可委託人才服務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可在本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持國(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引進人才,可憑國(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可免費辦理省、市(州)圖書館圖書借閱證,圖書館為其提供代檢、代查等科技情報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才辦建立引進人才聯誼會,定期組織開展體育休閒、文化娛樂等方面活動。
第三章 聯 系
第二十條 建立引進人才服務專員制度(一)引進人才所在單位選派1名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紮實、善於溝通協調的正式工作人員作為引進人才服務專員,協助引進人才辦理相關證件、提供諮詢服務和對外溝通聯繫工作。
(二)服務專員要定期與引進人才聯繫,及時了解需求,積極溝通相關部門,協助解決引進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各級人才工作部門對服務專員實行登記備案和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向引進人才開展服務回訪,對服務專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對優秀服務專員,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表彰;對違反紀律或達不到工作要求的,及時提請更換人選。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以中央和省兩級人才工作部門正式發文為依據。省人才辦建立引進人才資料庫,定期向相關職能部門發放,供各職能部門在工作中對照核查。
第二十二條 《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卡》有效期限3年,每年由省人才辦登記核准一次。如有遺失,引進人才及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並向省人才辦提出補辦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註銷其《吉林省引進人才服務卡》,取消引進人才資格,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一)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罰,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申報各類人才計畫和科技項目,以及從事科學研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因個人原因或工作變動不在吉林省內工作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引進人才相關待遇,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黨委組織部門統籌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落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