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的管理,促進國合基地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制定《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吉科外字[2009]161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國際合作基地的職責,第四條,第五條,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六條,第四章 申報程式,第七條,第八條,第五章 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六章 附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和我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充分有效整合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實現“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戰略轉變,增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是指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示範和輻射作用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型企業等承擔國家和省國際科技合作任務的機構載體。基地要促進國際研發要素集中、企業集群、產業集聚和發展集約,加強孵化器和特色園區建設。

第三條

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點、鼓勵科技創新、擇優扶持、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對開展“產學研”相結合、“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以及通過合作解決我省科技、經濟發展重大關鍵技術的機構、企業、產業集群等優先予以扶持。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國際合作基地的職責

第四條

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部門為吉林省科技廳,其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政策和管理辦法以及有關制度;
(二)組織基地的申報和評選工作;
(三)對基地內的優秀合作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四)對基地的工作進行評估、檢查和審核。

第五條

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主要職責:
(一)設立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負責協調和統籌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相關工作,聯繫科技主管部門和相關合作、協作單位。
(二)確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並予以有效落實。不斷拓展國際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水平和效率,並促進合作成果的產出,加速合作成果的產業化進程。
(三)向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總結。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吉林省內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工作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並承擔國家和省國際科技合作任務的機構載體。
(二)在政府間雙邊、多邊科技合作協定的框架下開展合作,合作內容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和重點領域,並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三)設有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發隊伍,有條件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與之開展相關工作,能夠促進相關領域的跨越發展;
(四) 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長效合作機制和資金渠道,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有能力達到預期合作目標。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一)吉林省科學技術廳國際合作處按照工作計畫與規劃的安排,下發徵集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有關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並準備相應申報材料;
(二)吉林省科學技術廳國際合作處受理申報材料後,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實地考察,並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考察評審結果,對擬評定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上報省科技廳黨組,通過後在吉林省科技廳網站上公示十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廳正式授予“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稱號並予以授牌,同時在網上予以公告。

第八條

申報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請書;
(二)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實施方案;
(三)國際科技合作戰略備忘錄、國際科技合作協定、開展產學研合作的協定;有關成果專利的智慧財產權證書、有關產品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九條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吉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每年12月向省科學技術廳國際合作處報送年度總結、下年度工作計畫和統計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發展迅速,為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引導和示範作用,取得顯著效益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及為合作基地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吉林省科學技術廳給予表彰獎勵,並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推廣基地的成功經驗。對符合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條件的,推薦申報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一條

已評定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並收回所授牌匾,同時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報或考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工作開展不力、發展緩慢,不及時採取措施,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的。
被取消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資格者,五年內不得再提出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請。

第十二條

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如發生併購、重組、經營業務變化、國際合作工作發生重大戰略調整等事項的,應及時向省科學技術廳報告;不報告或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資格,並收回所授予的牌匾,同時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負有誠信和履規義務,並對相關單位的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管理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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