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的目標和任務,規範和加強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的目標和任務,規範和加強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國科發外〔2011〕316號),結合湖北國際科技合作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湖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是指經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按程式認定,在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促進湖北國際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開放創新中具有引導示範作用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企業、創新服務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園區)等機構載體。
第三條省國合基地認定與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點、鼓勵科技創新、擇優認定扶持、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科技廳是省國合基地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省國合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驗收、績效評估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制定省國合作基地建設管理制度和發展政策,指導省國合基地的建設和運行;
(三)建立全省國合基地統籌與協調機制,加強省國合基地建設與科技計畫相結合。
第五條地方市(州)科技主管部門、省直相關廳局等科技管理部門作為省國合基地的管理協調單位,協助省科技廳實施國合基地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推進省國合基地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條申報省國合基地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湖北省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企業、創新服務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園區)等機構,具有較為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長效合作機制和資金來源,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可行的實施方案;
(二)在政府間雙邊、多邊科技合作協定的框架下開展合作,合作內容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和主要方向,對地區、領域或行業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領、輻射和示範作用;
(三)依託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國合基地應在前沿技術、競爭前技術和基礎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發條件、實力和經驗,與境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學、高新技術企業已建立起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雙方科研人員長期或短期交流互訪累積已達到10人次以上,已經開展了實質性的聯合研發工作並取得了有影響的國際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報領域近三年發表SCI或EI論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聯合發表論文不少於5篇,並在該領域知名國際學術會議作大會主題報告。
(四)依託企業建立的省國合基地年度銷售額應在1億元以上,近三年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重平均在5%以上,用於國際科技合作工作科研經費不低於銷售收入的1%,涉及科技興貿的企業近兩年年均出口額達100萬美元;
企業設立了從事國際科技合作的機構(崗位)或與境外研究機構和高科技企業建立了研發中心,邀請外國專家來企業開展合作研發工作,開發出多項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或新產品,並獲得了發明專利或行業標準;或在境外建立了科技研發機構,利用當地資源開展所在領域的深度合作以及技術推廣示範。
(五)依託創新服務機構建立的省國合基地應在湖北省境內依法註冊3年以上,具有從事國際科技合作及技術轉移服務專職人員,開展技術引進和輸出、交流平台搭建、相關資訊、境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境外研發機構落地等科技服務,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資金、管理、信息、產品方面境外尋訪、引入、推薦、測評、培訓、走出去等創新服務產品;具有5家(含)以上的海外國家級、區域級或專業行業領域的穩定國際科技合作渠道。
(六)依託產業技術研究院(園區)建立的省國合基地應設有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與5個(含)以上海外政府、產業集群、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研發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合作或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創新型(試點)企業達15家以上,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達5個以上,海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2個以上,擁有發明專利15件以上。
第七條省國合基地按以下程式進行認定:
(一)省科技廳按照行業、領域布局,結合工作實際不定期發布國際合作基地建設指南,適時組織申報和認定;
(二)申報單位按照認定要求準備申報材料,上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受理申報材料後,進行初審,召開專家評審會,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
(四)根據評審考察結果,對擬認定的省國合基地提出立項建議,並在省科技廳網站上予以公示;沒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授予省國合基地稱號並授牌,同時在網上予以公告。
(五)省國合基地統一命名為“湖北省XXX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依託單位)(XXX表示某方向某領域)。英文名稱為“Hubei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XXX”。
第八條申報省國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請書;
(二)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實施方案;
(三)國際科技合作協定等相關支撐材料。
第九條省國合基地每年應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總結和年度工作計畫、統計報表等相關材料。省科技廳每三年對國合基地開展一次績效評估工作,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基地科技合作項目執行情況、基地建設、合作成效、科技服務、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研發成果等,評估方式為基地自我評估、現場考核和綜合評估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條已認定的省國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同時在省科技廳網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請認定或考核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連續兩年不報送年度總結、年度工作計畫和統計報表等相關材料的;
(三)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被取消省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五年內不得再申報省國合基地。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通過多種方式支持省國合基地開展合作信息交流、合作渠道開拓、合作研發、國際技術轉移、高端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國際技術培訓以及產品出口促進等工作,擇優推薦省國合基地申報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優先推薦省國合基地申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優先選擇省國合基地承擔省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第十二條對項目執行成效顯著、發展迅速、具有突出示範作用的省國合基地,經考評後擇優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省國合基地依託機構如發生併購、重組、經營業務變化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解釋權屬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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