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外〔201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科技主管單位: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實施《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和《國際科技合作“十二五”專項規劃》,提升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的質量和水平,有效發展“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模式,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進一步規範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現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科學技術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實施《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和《國際科技合作“十二五”專項規劃》,進一步規範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認定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國合基地”)是指由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及其職能機構認定,在承擔國家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的國內科技園區、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創新型企業和科技中介組織等機構載體,包括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和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類型。
第三條 國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為有效地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擴大科技開放與合作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提升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的質量和水平,發展“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模式,使國合基地成為國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擴大科技對外影響力等工作中的骨幹和中堅力量,並對領域或地區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產生引領和示範效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為突出國際科技合作的特點,國合基地採用“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認定和管理原則,即對國際創新園、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種不同類型的國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定,並由科技部對全國的各類國合基地統一進行巨觀管理。
第五條 國際創新園認定條件和程式
(一)國際創新園是根據國家創新體系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目標,為有效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依託大型科技產業基地或園區,由科技部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建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創新園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是領域或地區研發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機構發展方向與《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相一致,具有技術研發、智力引進、技術轉移、技術產業化等多種功能和條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發展規劃,以及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體現管理創新的實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國際科技合作管理機構,具有相應的政策、制度、資金和服務保障體系;
4、與國外政府、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所開展的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對國家科技發展具有引領、輻射和示範作用;
5、可有效推進國際產學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國際創新園由科技部負責認定,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將部省共建國際創新園的相關任務列入年度部省會商議題;
2、申報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請;
2、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申報機構進行考核;
3、根據認定標準並參考專家意見和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由科技部發文進行認定並授牌。
第六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認定條件和程式
(一)國際聯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國際科技前沿,為促進與國外一流科研機構開展長期合作,依託具有高水平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能力的國內機構建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方向符合《規劃綱要》中確立的重點領域,在前沿技術、競爭前技術和基礎科學領域具有較強研發實力,是國家研發任務的重要承擔機構,並多次承擔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和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2、屬於國內知名的重點科研機構、重點院校、創新型企業等單位,並具有與國外開展高水平合作研發的條件、能力、人才和經驗;
3、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有條件吸引海外傑出人才或優秀創新團隊來華開展短期或長期的合作研發工作,具有國際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礎;
4、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可行的合作實施方案,以及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和專門的管理機構,同時對本領域或本地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
5、有能力與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學和高技術企業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能夠使國外合作夥伴同時接受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的資格認定。
(二)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進行認定,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從執行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和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的相關機構中向科技部進行推薦;
2、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申報機構進行考核;
3、根據認定標準並參考專家意見和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由科技部發文認定並授牌;
4、由認定的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與國外合作夥伴機構商相關國家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同,並經雙邊政府間科技合作機制確認後,擇機在國外合作夥伴機構掛牌。
第七條 國際技術轉移中心認定條件和程式
(一)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是專門面向國際技術轉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務,依託國家高新區建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申報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依託國家高新區建設,以推動國際產學研合作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發展為目標,主要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國際科技合作中介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依法註冊1年以上;
2、具有明確的機構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以及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機制體制,並得到所在國家高新區政策、資金、條件環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廣泛並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和較為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擁有具備國際技術轉移服務能力和經驗,可以提供高效服務的專業化團隊,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國際尋訪、引入、推薦和測評等中介服務;
4、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和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技術引進、技術孵化、消化吸收、技術輸出、技術產業化,以及國際人才引進等領域具有效果顯著的服務業績。
(二)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聯合科技部火炬中心進行認定,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符合認定條件的相關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國家高新區出具支持意見,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科技部國際合作司推薦;
2、科技部國際合作司會同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申報機構進行考核;
3、根據認定標準並參考專家意見和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考慮國家高新區國際化發展需求、地域分布、發展潛力和示範效應等因素擇優選擇後,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發文認定並授牌。
第八條 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條件和程式
(一)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是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並取得顯著合作成效及示範影響力,依託國內各類機構建立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是國合基地建設全國布局、統籌發展的基礎性力量。申報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研發方向與《規劃綱要》中確立的重點領域相一致;
2、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隊伍、渠道和資金來源,設有專職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3、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並積極在現有合作基礎上不斷拓展國際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內涵;
4、已取得顯著的國際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人才引進成效明顯;
5、對本地區、本領域或本行業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
(二)示範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認定,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申報機構結合取得的國際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國際合作需求和發展目標,根據隸屬或屬地關係,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向科技部國際合作司提出申請;
2、科技部國際合作司根據部門或地方推薦意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申報機構進行考核;
3、根據認定標準並參考專家意見和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考慮全國整體布局和各單位具體情況,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發文進行認定並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條 國合基地作為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的重要手段,是我國參與國際科技競爭與合作的重要載體。為加強國合基地建設,建立起布局合理、重點突出、資源整合、相互協作的基地發展模式,國合基地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採取部省二級分層指導、共同管理的管理機制,即由科技部與推薦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國合基地的建設與發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 科技部及其具體職能部門國際合作司作為國合基地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1、負責國合基地總體發展規劃的設計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負責建立國合基地全國性統籌管理與協調機制;
3、加強國合基地與國家重大科技研發任務的結合,通過對基地所承擔項目的持續支持,增強基地開展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的能力;
4、負責對國合基地的建設及運行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實行持續跟蹤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國合基地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屬地科技主管部門作為國合基地推薦部門,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1、負責指導國合基地的具體建設與發展,為基地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幫助解決基地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2、負責建立國合基地區域性或行業性管理與協調機制;
3、監督檢查和督促完成國合基地所承擔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務;
4、積極推廣國合基地的成功經驗,有效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 被認定為國合基地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科技部鼓勵各國合基地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在滿足基地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建立差異化和特色化的運行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科技部在對國合基地工作進行跟蹤評價和考核的基礎上,對合作成效顯著、發展迅速、具有突出示範作用的國際科技國合基地,將給予表彰及獎勵,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國合基地後續申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的重要參考條件。對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國合基地,將給予通報。對於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被通報基地,將取消其國合基地資格。被取消國合基地資格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合基地的資格認定。
第十四條 國合基地應根據科技部要求,及時完成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總結等工作,經推薦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送科技部。
第四章 支撐條件
第十五條 科技部在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新材料與先進制造、信息網路、現代農業、生物與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空間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領域專門對國合基地建設進行部署,使國合基地真正成為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實施的重要載體,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條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對國合基地所開展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給予重點支持,並通過進一步加大相關項目資金的投入力度和強度,推動國合基地更好更快發展,適應做大項目、攻關鍵技術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國合基地的推薦部門也應對列入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的基地項目予以經費匹配。
第十七條 科技部支持國合基地開展國際技術培訓、人才培養和信息服務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輻射影響力,並把國合基地重點人才引進工作納入國家引智計畫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八條 科技部組織建立國合基地聯盟,並努力把基地聯盟打造成為各基地成員間相互學習、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分工協作和實現共同目標的有效組織機制。國合基地聯盟在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設立秘書處,負責統籌協調聯盟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在國際科技合作網站設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專欄”,為宣傳國合基地的發展提供信息服務,並為國合基地間的相互交流協作提供平台。
第二十條 國合基地的依託單位和推薦部門應結合《國際科技合作“十二五”專項規劃》,將部門和地方國際科技合作工作與國合基地的建設相銜接,以豐富和充實國合基地的內涵,同時加強國合基地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的產學研合作,為國合基地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以充分發揮部門、地方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局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原《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