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省文化廳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依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發展,按照高起點、高水準、規模化、代表未來發展方向的要求,推動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下稱園區)建設,規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監督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園區是指進行文化產業資源開發、文化企業和行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範、帶動作用,發揮園區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園區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內容優先、鼓勵自主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省文化廳負責園區的申報、命名、管理和考核,並負責對園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園區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指導全省範圍內園區的規劃、布局;監督檢查園區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轄區內園區的申報和監管。
第六條 園區每兩年申報、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過5個。原則上每個市(州)每次申報園區不超過2個。
第七條 園區每兩年考核一次。
第八條 被命名為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的,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76號)中關於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的優惠政策,即:優先推薦申報省和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文化園區(基地)的評選;在公共設施服務平台建設和創新文化項目方面,享受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進入園區的文化企業、機構和項目,優先享受國家、吉林省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對園區內重點規劃的建設項目,符合建設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和政策支持;對經認定的涉及文化產業發展全局性、可持續性的重大項目,可從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支持;支持設立文化產業創業孵化基地,享受省創業孵化基地的有關政策。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九條 申報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文化產業規劃,符合當地整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能夠充分利用區域優勢,為文化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硬體環境。園區內商業及其它相關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設面積的20%。
(三)有豐富的文化內容和明確的文化產業特色,成績顯著,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
(四)已經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區內文化產業產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於省內領先地位。區內文化企業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務內容健康。
(五)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六)有較為完備的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入園企業提供企業孵化、融資中介、技術、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務。
(七)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是企事業法人。
(八)規範運營一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明顯。
(九)法律法規確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申報園區,由其建設單位作為申報單位向所在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第十一條 對初審合格的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文化廳提出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命名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提交《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省文化廳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請報告》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對評審合格的,經省文化廳廳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在省文化廳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20天。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後,省文化廳對符合條件的命名為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省文化廳按本辦法組織執行相關命名評審及管理工作;在組織園區參加國際國內展覽會、推介宣傳、招商引資、擴大出口、融資支持、人才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推薦和提供有效服務;組織園區考核工作;推動園區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第十六條 園區所在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園區建設和對園區的監管,並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七條 園區對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須報省文化廳備案。
第十八條 園區每年四月須向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化廳報送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九條 省文化廳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已命名的園區進行建設目標考核,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對園區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管理及整體運營是否遵紀守法;
(四)園區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五)園區內文化企業發展情況;
(六)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園區管理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文化廳將撤銷其“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稱號:
(一)損害消費者利益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服務信息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並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達標的;
(五)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八)因政策調整或投資者調整經營方向而將園區改變性質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