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節約能源條例
- 地區:吉林省
- 目標:節約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
- 通過時間:2003年9月27日
條例原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原文
吉林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條
為節約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節能計畫和能源投資計畫,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資金,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的節能意識;引導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節能科研開發和節能技術培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措施:
(一)利用可再生資源、垃圾和工業生產的餘熱、余壓和回收可放散的可燃氣體;
(二)發展和推廣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等潔淨煤技術;
(三)發展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使用節能型建築材料、建造節能型建築;
(五)使用乙醇燃料、甲醇燃料等清潔燃料和燃油節能添加劑;
(六)開發利用沼氣、秸稈氣化等生物質能源以及太陽能、風能、地熱等能源;
(七)以其他方式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獎勵制度。對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市(州)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節能篇。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兩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節能篇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節能設計規範和合理用能標準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企業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確定應當科學、合理,並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並公告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目錄,並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市(州)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地能源利用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節能示範工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第十四條
按照能源消費總量確定重點用能單位,並實行分級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為市(州)重點用能單位。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節能計畫和實施措施,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系統節能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和考核,市(州)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人員由市(州)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定期向統計部門以及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八條
提倡、鼓勵引進使用國內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能源管理方法。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耗能指標。耗能指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船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改造或者報廢。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逐步對現有採暖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實現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建築物的建造應當採用建築節能技術、材料和設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採暖、通風、製冷、照明等能耗。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和其他耗能設備,必須採用國家和省推廣的節能設備和技術。
第二十二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能源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過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費,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能源。
第二十三條
機關、學校、醫院、賓館、商店等單位和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應當逐步採用先進的節能產品和節能技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節能技術檢驗測試單位提供虛假的數據和分析報告或者強制擴大服務項目的,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取消其節能檢驗測試資格。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本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節約、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科學、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節能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技推動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互促進。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以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套用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和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新聞媒體、公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
第十條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節能工作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各有關部門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被監督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三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制性用能產品、設備的能源效率標準和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四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省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及時公布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鼓勵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通過節能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選用取得節能認證證書的產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業節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推動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等高耗能行業的技術改造。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電動機、鍋爐、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促進工業領域節能。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應當優先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
第四章建築節能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對具備利用條件的建築,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和節能設備,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推動建造方式創新,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築、鋼結構建築和現代木結構建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審圖、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經整改,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可以繼續施工;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限期改正,經整改,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可以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供熱單位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新建建築或者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築,供熱單位、建築所有權人、建築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及管理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六條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的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採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軌道交通和新能源公車,建設城市公共運輸換乘中心和公交專用車道,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和步行出行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型汽車、機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交通節能產品。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引導傳統道路運輸經營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向現代物流業轉變,降低空駛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企業和個人應當保證交通運輸營運工具的燃料消耗量符合國家制定的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第六章 農業節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村沼氣、大中型養殖場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節能規劃。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村省柴節煤灶、節能炕和節能爐等農村節能技術;鼓勵、支持發展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保溫畜禽舍等節能技術的推廣套用,降低農業生產能耗。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加強對農戶、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和社會其他組織使用農業機械的最佳化配置、養護維修、檢測等事項的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公共機構節能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在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在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應當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績效考核評價辦法,每年定期對公共機構節能任務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評價,並通報考核結果。
第八章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十三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的節能計畫和實施措施,主動採用先進節能管理方法與技術,實施能源利用全過程最佳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如實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未完成節能責任目標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負責本單位的能源管理工作。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具備節能專業知識,定期接受相關部門的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
第四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分類分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分級計量,並按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和統計。統計計量數據必須以合格計量器具的檢測數據為基礎,以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違反國家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重點用能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和使用合格能源計量器具或者不按規定方法計算、統計能源計量數據的,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由統計、計量部門依照統計和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