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1986年9月1日吉政發〔1986〕16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60號
【發布日期】1986-09-01
【生效日期】1986-09-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1986年9月1日吉政發〔1986〕160號)
當前,在鄉鎮企業技術落後、科技人才十分匱乏的情況下,組織城市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是貫徹落實“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方針,發展橫向經濟聯繫的重要步驟,是實施“星火計畫”,改變農村經濟結構,振興地方經濟,實現我省戰略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
為了有領導、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這項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包括縣屬企業),要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緊密圍繞我省優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重點支援資源豐富,而又急需科技人員的地方。要把支援鄉鎮企業同改變財政補貼縣面貌結合起來,同發展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結合起來,振興地方經濟。
二、今後一個時期,省每年要組織部分科技人員到鄉鎮企業進行定期服務,每期一年。
選派科技人員單位與受援單位要積極發展橫向經濟聯繫,選擇適用技術和項目,本著形式多樣,互惠互利的原則,採取技術成果轉讓,聯合開發新產品,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幫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供信息服務,進行技術諮詢,培訓人才等形式,廣泛開展科技和人才支援活動,力爭做到選派一個科技人員,幫上一個項目,辦好一個企業,創造一定效益。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省政府下達的支援鄉鎮企業的計畫,選派在職的政治思想好,事業心強,有獨立解決技術問題和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懂得經營管理,身體健康的科技人員,離退休的科技人員,符合上述條件,本人自願的,亦可選派。選派的科技人員,只帶黨團關係,不帶其他方面的關係。
四、對按省政府下達的計畫選派到鄉鎮企業服務的科技人員,保留原職、原薪、原待遇(獎金由受援單位支付)。選派的科技人員到受援單位工作後,由受授單位提供食宿條件,一般支付不少於出差標準的補貼(在家就餐者每天補貼不少於一元)。領取受援單位的獎金,其獎金不計入受援單位的獎金總額。科技人員在支援鄉鎮企業期間,為受援單位出差,旅差費由受援單位負責。
提倡支援單位、受援單位和選派幹部本人簽訂經濟、技術契約,取得經濟效益後,可從所創效益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給支授單位(也可由雙方議定),並由支援單位從中提取百分之十,獎給直接參加支援的科技人員,這部分獎金不列入獎金總額。
五、選派的科技人員下派工作期間,不能利用節假日回家團聚的,每半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十天,往返路費由受援單位據實報銷;原單位在分配住房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
六、機關、事業單位選派的科技人員,醫療費仍按選派前的規定執行。企業或非財政開支的事業單位的選派人員,其本人的醫療費用由受援單位負責解決。選派的人員因公傷、亡,進行治療、護理及善後處理等所需費用,由選派單位負責妥善解決。
七、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對選派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應保證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受援單位也可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八、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科技人員,在流向合理的前提下,本人志願到地方中小企業或鄉鎮企業工作,用人單位又願接受的,原單位應予支持,戶口可以不動,也可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調轉手續,調入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的戶口、行政關係,保留在調入企業所在地的鄉鎮企業局,不占行政、事業編制,本人全民所有制身份不變,並享受全民所有制職工的一切待遇,工齡連續計算。工作二年後,本人要求回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由原單位和主管部門予以安排。
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組織科技人員支援鄉鎮企業工作的領導,納入工作日程,統籌安排。各級科技幹部管理部門每天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畫,做好組織、協調、管理和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落實計畫,與派出單位一起,做好科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檢查督促各項政策的落實。要關心下派科技人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為振興地方經濟作出貢獻。
十、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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