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扭虧增盈的幾項具體規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扭虧增盈的幾項具體規定》是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扭虧增盈的幾項具體規定
  • 類型: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8-13
  • 生效日期:1991-08-13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42號
【發布日期】1991-08-13
【生效日期】1991-08-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扭虧增盈的幾項具體規定
(1991年8月13日吉政發〔1991〕42號)
一、切實抓好虧損企業的班子建設。對那些合力不強、素質較差、管理無方、開拓無招的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能扶助的扶助,該調整的調整。要從多方面選擇懂管理、善開拓、有招數、會治廠的人充實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各級政府、企業主管部門要下功夫一戶一戶地解決好這個問題。
二、省、市、縣各級主要領導都要落實包保重點虧損企業責任制。要腳踏實地地深入企業,摸清底數,查清原因,研究對策,分別從企業管理、工藝技術、設備狀況、質量管理、基礎工作等方面入手進行診斷,一項一項地做出攻關方案,組織和帶領廣大職工認真實施。凡屬領導包保的企業,都要設定聯絡員進行監督考核,不變面貌,絕不撒手。這一條要做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下大力氣幫助企業抓好新產品開發,認真搞好產品結構調整。對起點高、見效快的新產品,財政部門要拿出一塊資金,用於借款或貼息;銀行部門要在貸款上予以優先保證;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有關科研單位或大專院校,要與虧損企業建立技術轉讓關係,受益單位要對轉讓科研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獎勵或效益分成。
四、通過聯合兼併促進扭虧增盈。要在各方面實行優惠政策,以促進企業的聯合或兼併。
(一)被兼併虧損企業生產的產品所實現的利稅,全部留給兼併企業用於外理被兼併虧損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直至處理完畢為止。
(二)被兼併企業占用銀行貸款,可在一至三年內計息不加息,遇有特殊情況,可採取一事一議辦法解決。
(三)兼併企業因兼併虧損企業而減少利潤,不影響經營者的經營成績,不減少原廠職工個人收入;減少利潤部分,視為實現利潤照提福利、獎勵基金。被兼併虧損企業效益一時上不來的,職工收入可略低於兼併企業。
五、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企業繼續生產積壓產品的通知》(國發〔1991〕35號)精神,對於基本沒有生產手段或設備極端落後、產品質次價高、平均產銷率在50%以下、改造無方向、扭虧無指望、兼併無對象的虧損企業,要限期進行整頓。整頓無效的,由各級政府下達關停指令,關停期間由財政核撥維護費,銀行貸款按有關規定處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改變面貌的企業,按《破產法》外理;企業職工由人事、勞動部門部幫助安排就業,安排不了的,接近退休年齡的提前退休,不夠退休年齡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幫助廣開生產門路,開展生產自救,鼓勵自謀職業或等待就業。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關停企業的善後事宜,採取待業保險等措施,妥善安排他們的生活,確保社會安定。對一些長期虧損、又無法兼併調整的企業,在落實債權、債務之後,可以劃小核算單位,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小型虧損企業也可以劃為預算外管理,實行租賃或拍賣。經營者要保證國家資產不受損失和職工的基本工資。凡是增加虧損的企業或沒有扭虧的企業,一律不得發放綜合獎,工資要從嚴掌握,一律不得上浮。為鼓勵儘快扭虧,對比去年(1990年)虧損,到今年(1991年)年底全部扭虧,獎金有來源並經審計核實的企業,可發放企業最高限綜合獎;對比去年(1990年)減虧70%以上的企業,可發放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綜合獎;對減虧在50%至69%的企業可發放一個月的綜合獎。具體事宜由主管部門和勞動門掌握。
註:此規定是省政府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吉發〔1991〕14號)制定的,以吉政發〔1991〕42號文發布。
關於擴大銷售的幾項具體規定
一、對銷售人員的獎勵,各級工商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一廠一策”、“一品一策”的辦法,提取銷售費用的比例可視產品滯銷程度、積壓時間長短、回款快慢而定。實行銷售大包乾的企業,在包乾費用中可扣除非工資性開支,但原則上不超過60%;其餘部分作為個人所得,按企業平均工資計入工資總額。個別企業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扣除比例,以確保銷售人員的收入。具體辦理程式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經濟促進當前工業生產發展的若干規定》(吉政發〔1990〕42號)執行。
二、在省內實行社會全員銷售,凡對直接幫助企業銷售超儲、積壓、冷背、呆滯產品的人員,均可享受該企業有關獎勵待遇,並視同企業人員履行各種手續。
三、對企業清欠回來的各種實物,經地方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工商、稅務部門認定後,出據證明,銷售時可不繳納營業稅和市場管理費等;屬於原材料的物資,允許企業一次性經營和出售。
四、以稅大利小的企業,因降價處理積壓產品完不成利潤承包計畫的,用增加的稅收來抵補減少的利潤。涉及兩級財政的,也要執行這一規定。
五、對催收一九九一年三月底以前欠款的有貢獻人員,實行獎勵政策,由企業根據欠款時間長短、額度大小、清欠難易程度自行確定獎勵辦法和獎勵金額。這部分獎金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突破企業工資計畫部分,可不計入工資總額。
六、取消對省內生產的彩色電視機的專營。農藥、農膜、小化肥在堅持專營的基礎上,由工商雙方簽訂購銷契約。契約定購的必須按契約執行;契約訂購以外的,允許生產企業在省內外自行銷售。在省內銷售部分必須執行環節價;向省外銷售的價格,由企業自行確定,專營部門要提供一切方便。
七、凡屬省和省以下管理價格的品種,按省政府和物價局的有關檔案執行(國營商業企業“四放開”試點單位除外)。省里確定放開的品種,各地必須堅決執行,一律不得截留。
八、對國合商業及生產經營部門的經營範圍、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除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品種外,均實行放開經營,但對擴大的經營範圍和品種,需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內各地區之間的市場,必須全面通開,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鎖。
九、凡購置用於生產、經營、科研、教學、醫療的控購商品(包括省內生產的針綿織品、彩電、冰櫃、機車、腳踏車等控購商品,)只要資金來源正當均可購置。省內生產的書寫紙、印刷紙暫不列入專控商品範圍。各地規定的徵收專控商品附加費可暫停徵收。
註:此規定是省政府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吉發〔1991〕14號)制定的,以吉政發〔1991〕42號文發布。
關於活化資金的幾項具體規定
一、解開企業間相互拖欠的“債務鏈”。為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資金環境。
(一)繼續開展清理“三角債”工作。在各級政府清欠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銀行劃出一定的規模和資金,按收款方餘額留給企業一定比例回流資金的辦法,進行各專業行系統內和跨專業行的省內重點行業清欠。
(二)千方百計籌集資金,解決好財政的欠撥、欠退、欠補問題。財政應撥、應退、應補的資金,應儘快撥補到位。當前,我省財政短收額較大,要節約開支,壓縮各種費用,已經下達的壓縮開支指標一定要完成。
(三)嚴格結算紀律,認真執行加罰滯納金制度。按照國家關於嚴格結算紀律的要求,凡實行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企業,從九月一日開始,認真執行加罰滯納金制度。各專業行實行行長責任制,認真督促實行。銀行要認真審查拒付貨款理由,把好拒付關口。凡收款方能證明是被無理拒付的,付款方要按原托收付款期加罰滯納金和付款。銀行經辦人能鑑定但仍同意無理拒付的,要承擔一半滯納金。銀行要留足備付金,無論是因為備付金不足;還是經辦人有意造成的壓票、退票,滯納金均由經辦銀行負擔。
(四)推行商業票據結算,開展票據貼現、再貼現業務。沒有實行托收承付結算辦法,或銷售計畫外產品、平銷產品、滯銷產品的企業,購貨方不能立即付款時,應由購貨方開出商業匯票(可申請銀行承兌),約期承兌。供貨方可以拿票據到當地銀行辦理貼現貸款,專業行可以到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
二、促銷壓庫,降低資金占用水平。
(一)工商企業降價銷售一九九0年底以前(下同)的積壓產(商)品減少的利潤,按完成同額利潤計畫考核。由於降價處理積壓產品而出現減利或虧損的企業,要積極落實扭虧措施,銀行仍按企業的原有劃類等級予以貸款。
(二)降價處理積壓產(商)品的損失,原則上當年外理完畢。損失額過大的,允許跨年處理,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年。在規定處理期內,銀行按基準利率收息。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報批給予減免稅照顧。
(三)降價外理積壓產(商)品後仍有利潤的企業,在留利中提留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時,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把降價減少的利潤作為虛利潤計入利潤基數,不得因降價損失影響職工的獎金和福利。實行減虧包乾的企業提留獎勵基金,比照有利潤企業的辦法辦理。
三、最佳化資金增量投向,盤活資金存量。
(一)以銷定產,以銷定貸。各地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企業繼續生產積壓產品的通知》(國發〔1991〕35號)精神,對所屬企業分類排隊,除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產品外,按照產銷率劃分,超過80%的為暢銷產品,50-80%為平銷產品,50%以下的為滯銷產品。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在貸款、投放、能源、交通和原材料供應上,優先供應暢銷產品的生產,適量支持平銷產品的生產,嚴格控制滯銷產品的生產。
(二)對國家和省向“雙保”企業和重點企業的傾斜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收回的貸款要優先滿足這些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堅決扭轉“抽肥補瘦”的傾向。在“雙保”企業和重點企業內部,也要貫徹區別對待扶優限劣的原則,儘量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對開發適銷對路新產品的虧損企業要給予重點扶持,分期分批地安排小額技措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同級財政部門視財力的可能予以適當貼息;對生產適銷新產品所需的流動資金,在貸款發放上要予以支持,並在資金上要與“老包袱”產品分別管理,分別貸放和回收。
四、開拓資金市場,廣辟資金渠道。
(一)工商企業可在職工自願的前提下,發行企業內部債券。企業內部債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利率的20%。內部債券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不足,凡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二)工商企業可以向社會發行短期融資債券,以籌措短期流動資金。債券的期限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九個月,利率可在同檔次儲蓄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可以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代理髮售機構可按債券總額收取2‰以下的手續費。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發行後,可通過經營證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上市轉讓。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短期融資債券,要報經人民銀行批准。企業一次發行每一種債券額在二百萬元(含二百萬元)以下的,由人民銀行市、地、州分行審批;發行二百萬元以上的,由人民銀行市、地、州分行審批,報省行審批。人民銀行要簡化審批手續,服務上門,積極主動地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債券額度不足時,及時向國家申報追加計畫。
(三)積極做好吸收外資、合資、合作資金工作,解決省內建設資金和生產流通資金的部分缺口。對引進外資有功人員可以適當獎勵。獎金額可根據引進資金額度大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情況,由各市、地、州自行確定。
五、切實增加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提高企業自有資金水平。
(一)所有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將庫存物資調價升值部分全部調增流動資金。
(二)工商企業要按規定將稅後留利的10-15%的比例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對稅後留利中按規定增補自有流動資金部分,給予免交“兩金”的照顧。
(三)在不調整上繳包乾基數的前提下,全省普遍實行按銷售收入1%增補自有流動資金的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7戶省屬企業除外),增補資金稅前列支,一定五年不變。
註:此規定是省政府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吉發〔1991〕14號)制定的,以吉政發〔1991〕42號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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