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吉政辦發[2010]4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檔案信息
一、努力保持貨幣信貸穩定增長
(一)進一步發揮信貸資金的主渠道作用,力爭2010年全省貸款增幅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分行貸款增幅力爭不低於總行系統平均水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增幅力爭不低於全部貸款增幅;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增幅力爭不低於上年水平。
(二)繼續落實省政府與相關銀行總行簽署的戰略合作協定,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加快協定框架內的貸款投放。支持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分行根據信貸有效需求積極爭取總行信貸規模。在科學、審慎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最佳化信貸業務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三)著力調整和最佳化信貸結構。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升級的信貸資金投入,支持企業開發節能技術、環保技術、低碳能源技術,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支持面向低碳經濟的金融改革創新,積極爭取在我省開展碳金融相關試點,增強信貸對低碳產業發展的支持。對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電子信息產業和有市場有效益的地方特色產業給予信貸傾斜。
(四)強化金融對城市化的支持。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一級開發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信貸投放。建立健全金融有效支持城市化的工作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城市規劃、項目前期工作和籌資方案研究,創新城市化建設融資產品和服務。借鑑其他省市的有益經驗,整合城市的有效資源,提高融資能力和可持續運作能力,促進形成城市建設資金的良性循環。
(五)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工作流程和差別管理政策,落實中小企業信貸盡職免責機制。加快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在政策許可範圍內,適當放寬銀行機構中小企業的呆賬貸款核銷條件。
(六)繼續抓好民生金融服務。以發展居民消費信貸為重點,大力抓好農戶貸款、個人創業貸款、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鼓勵發展小額信貸業務,進一步擴大對民生領域的信貸投入。
(七)繼續做好合格域外銀行機構的引進工作。吸引有實力、有潛力、有活力的域外銀行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全力做好興業銀行、華夏銀行長春分行設立工作,加快籌建步伐,儘早發揮金融服務功能。謀劃引進滙豐銀行、東亞銀行。研究籌劃在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商業銀行。
二、進一步改進 “三農”金融服務
(八)引導信貸資金支持 “五個一百工程”建設。進一步強化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金融服務,帶動農產品轉化增值和農民增收。支持各類銀行機構完善 “三農”服務體系,強化城鄉聯動,建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業務發展模式。鼓勵銀行機構加強縣域營業網點建設,增加信貸投放,原則上各銀行機構縣域新增存款60%以上用於支持當地經濟發展。
(九)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進一步完善產權制度、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擴大業務規模,提高服務能力。推動符合條件的縣級聯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區域性農村商業銀行。擴大農村信用社資金來源,支持農村信用社有效處置不良貸款。
(十)大力發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切實抓好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工作,各地政府要在營業場所建設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爭取今年新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3家以上。繼續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爭取所有縣 (市)都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畜牧業貸款中心和畜牧業專業擔保機構發展。
(十一)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各類金融機構開發適應農村經濟特點和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金融產品。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探索發展農村信用貸款。穩步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林權抵押、農業機械抵押和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貸款試點。
三、加快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十二)推進上市公司重組和再融資。鼓勵有條件的上市公司整合行業資源,提升技術等級,擴大市場規模。加大ST類公司重組力度,努力將殼資源留在省內。鼓勵上市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經營發展需要,通過增發、配股等多種方式進行再融資。規範引導相關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提供高質量的中介服務。
(十三)努力開創企業上市培育工作新局面。推動省內大型骨幹企業完善上市條件,儘快實現上市融資。實施 “企業上市培育工程”,選擇100戶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上市培育責任制,開展全方位一條龍服務,努力爭取有3-5戶企業實現上市融資。實施 “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程”,全省選擇300戶特色鮮明、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實行金融機構對口幫扶,一企一策,服務3年。各市 (州)政府要在稅收、土地、工商變更等方面對擬上市企業給予積極支持。
(十四)加快企業債券融資步伐。突出抓好優質企業篩選和向國家申請兩個環節,採取有效措施,提升企業信用等級。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探索發展資產支持證券。研究特色資源資產證券化的有效途徑。推動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
(十五)推動股權投資基金髮展。支持省內有條件院校設立中外合作的國際基金管理學院,培養高級基金人才。成立吉林省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打造股權基金髮展服務平台。發揮政府指導協調和資金的導向作用,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基金設立,促進創業投資基金加快發展。推動長吉圖開發、農業產業化、文化產業、中國-東北亞投資合作等基金。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向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今年重點支持人參產業和優勢低碳產業加快發展。
(十六)力爭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為依託,加快區域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現有產權交易市場整合,形成全省聯網的交易體系,促進產權流動。
四、發揮保險保障和融資功能
(十七)穩步推進保險業發展。支持專業性保險公司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外保險企業到我省設立分支機構。促進保險機構經營模式和業務創新。
(十八)大力開展涉農保險。推動保險企業開展涉農保險業務。發展壯大專業性農業保險機構。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穩步擴大試點範圍,增加保險品種。創新農業小額保險產品,發展適合農民需求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
(十九)穩步發展住房和汽車消費保證保險。探索建立保險公司、房地產開發商及汽車經銷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保險運行機制,擴大保險覆蓋面,促進房地產和汽車產業的發展。鼓勵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幫助化解出口收匯等風險,支持我省企業擴大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
(二十)積極爭取保險資金參與我省經濟建設。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以股權、債權等方式投資我省符合條件的重大民生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和龍頭企業。
五、著力推進金融改革創新
(二十一)支持地方金融企業做強做大。推進吉林銀行增資擴股和引進戰略投資者工作,加快跨區域發展和上市經營戰略的實施,努力進入全國城市商業銀行最前列。支持東北證券公司加快發展,全面參與地方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努力進入全國前十強。推進省信託公司改制重組,積極推進信託業務創新。支持安華農業保險公司和都邦財產保險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範運作,加快發展。支持銀行、證券、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
(二十二)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統一管理。明確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對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考核評價。探索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
(二十三)著力推進融資便利化。完善吉林金融網功能,為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企業提供融資信息和配套服務。利用移動通信、網路傳播等現代技術,搭建信息交流、業務申請、電子交易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為社會各界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配套服務。清理融資過程中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有效解決抵押登記手續繁雜、效率不高等問題。
(二十四)探索發展金融招商。建立招商引資和融資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信息,組織金融機構提前介入和全程參與重大招商活動。發揮金融機構特別是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網路、渠道和人才優勢,運用金融機構的客戶資源開展對口招商。支持金融機構跟蹤招商對象和招商項目,提供一攬子融資服務。
六、促進金融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二十五)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健全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種方式覆蓋全省的融資擔保體系。支持融資擔保企業增強實力,引導市 (州)擔保機構實施股份制改造,力爭每個縣 (市)至少設立1家融資擔保機構,引導特色專業擔保機構發展。按照國家要求,開展融資性擔保行業狀況摸底工作,規範融資擔保行業發展,整頓高風險機構。
(二十六)強化和規範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管理和服務。利用財政注資、整合存量資產等多種方式,提高各級融資平台的信用等級,增強融資能力。完善政府融資平台資產狀況監測機制,防範化解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
(二十七)規範發展中介服務機構。進一步發展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律師、公證、投資諮詢等中介機構。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為。
七、加強和改進對金融工作的領導
(二十八)加強各市 (州)、縣 (市)政府金融工作機構建設。完善職能,明確職責,健全工作體系。建立政府金融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金融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考核體系。
(二十九)健全融資工作機制。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搞好項目儲備,主動邀請金融機構提前介入重大項目的評估論證,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及時提供企業資金需求,搭建多種形式的銀企合作平台,搞好銀企信貸供求對接,努力提高貸款申報成功率和資金到位率。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企業切實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規範會計核算,促進企業努力提高信用等級,為擴大融資創造條件。
(三十)繼續完善金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實體經濟和金融部門的相關信息溝通,實現經濟金融信息在政府工作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互通共享。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完善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各類金融風險。
(三十一)發揮金融規劃的指導作用。做好 “十二五”金融業發展規劃、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融資規劃、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規劃和資本市場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三十二)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各金融機構要深入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主動發現培育優質客戶的能力。實施金融人才發展戰略,加大人才交流、引進工作力度,加強金融職業培訓,在崗培養合格的金融專業人才。
八、繼續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
(三十三)繼續加大政府對金融業發展的支持力度。適度增加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擴大支持獎勵範圍,鼓勵金融對外合作交流,加強金融專題研究、數據信息系統建設和金融合作交流,改善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服務。
(三十四)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牽頭,銀監、保監、證監、發展改革、工信、財政、商務、工商、稅務、公安、海關等部門為成員,及時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三十五)繼續推進誠信政府建設。強化政府信用意識,堅持依法行政,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依法規範政府自身信用行為,嚴格履行各種承諾,因違約給企事業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補償或賠償。
(三十六)進一步加強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大力宣傳金融業發展所取得的突出成就,適時舉辦全省第二屆 “金融宣傳周”,增強社會各界對金融的支持和信任,展現金融機構和金融人物風采,推介金融產品。
(三十七)依法懲治各種金融犯罪。堅決查處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加大金融勝訴案件執行力度。依法規範涉及金融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審批環節,簡化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支持和保護金融企業合法經營。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