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意在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根據我省具體情況,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外事服務工作管理事宜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0-25
  • 生效日期:1991-10-2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1]37號
【發布日期】1991-10-25
【生效日期】1991-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1年10月25日吉政辦發〔1991〕37號)

具體內容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1〕33號),經省政府同意,根據我省具體情況,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外事服務工作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事服務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和紀律性很強的工作。全省的外事服務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外事辦公室歸口管理,省外事服務中心為組織承辦單位。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外國駐我省機構及其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提供服務。任何個人非經省外事服務中心介紹,不得私自受僱於外國駐我省機構或受僱為外國駐我省機構的人員服務。
二、由省外事服務中心組織承辦的外事服務工作包括:
(一)向外國駐我省機構提供服務人員、教學人員,提供辦公用房、住宅用房、建築及修繕工程等;
(二)向外國駐我省代表機構提供翻譯、出版服務;
(三)向外國企業和金融駐我省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提供雇員(含代表和首席代表)和其他服務人員,提供辦公用房、住宅用房等。
三、省外事辦公室和省外事服務中心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辦事效率,做到優質服務、合理收費。對所屬外事服務人員應高標準、嚴要求,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證所派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做到遵紀守法,拒腐防變,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四、本通知發布之前未按規定程式或私自受僱於外國駐我省機構的人員,要主動到省外事服務中心申報、登記,由省外事服務中心建檔、審查。對其中具有外事服務條件,可以繼續受聘於外國駐我省機構的,由省外事服務中心補辦手續;對不具備外事服務條件或不適宜做外事服務工作的,應限期撤離。
五、經勞務出口單位派出後又被返派到外國駐我省機構的我勞務人員,應在返回國內任職一個月內,持原勞務出口單位的函件到省外事服務中心申報、登記。
有關勞務出口單位在與派出人員簽訂契約時應明確上述規定。
六、對違反本通知的規定,不按合法手續向外國駐我省機構提供服務,或已私自受僱於外國駐我省機構而不主動申報的,由省外辦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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