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十強鎮”管理的通知

省 “十強鎮 ”是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鎮。通過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斷深化改革、創新,大膽試點,加快發展,使 “十強鎮 ”在地區生產總值和人均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城鎮居民和農民人均收入、社會商品零售總額、政府職能轉變、財政體制、社會保障制度、土地流轉制度、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及農村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十個方面加快發展。成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強鎮,為縣域經濟發展,解決 “三農 ”問題,推進城鎮化進程做出突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十強鎮”管理的通知
  • 發文時間: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 發文字號:吉政發[2008]31號
  •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通知內容,

通知公告

吉政發[2008]3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 “十強鎮 ”試點的管理工作,使省 “十強鎮 ”的相關制度更加明確、科學合理,依據省委、省政府相關檔案精神,結合省 “十強鎮 ”試點工作實際,現就省 “十強鎮”試點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通知內容

省 “十強鎮 ”管理部門及職責
省 “十強鎮 ”試點管理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其職責是:
(一)負責省 “十強鎮 ”試點工作,組織籌備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二)對省 “十強鎮 ”進行考核,研究制定省 “十強鎮 ”試點政策並督辦落實。
(三)對申請進入省 “十強鎮 ”的鎮進行考核,提出準入意見並上報。
(四)調度、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省 “十強鎮 ”各項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五)研究制定省 “十強鎮 ”試點項目,指導、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六)為省 “十強鎮 ”發展改革工作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
(七)指導省 “十強鎮 ”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執行和修編。
(八)聯繫和協調國內外有關非政府組織對省 “十強鎮 ”的資金、項目等援助。
(九)組織省 “十強鎮 ”幹部培訓、交流學習試點經驗。
(十)負責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工作銜接。
(十一)按照《吉林省小城鎮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與省財政廳、建設廳提出年度小城鎮專項發展資金安排意見,並做好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省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負責屬地省 “十強鎮 ”試點申報的初審和 “十強鎮”的試點工作,幫助省 “十強鎮 ”解決試點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負責對屬地省 “十強鎮 ”試點的統計資料等信息進行調度、收集、整理和初步匯總,並及時上報。區轄鎮由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延邊州所屬各鎮由州發展改革委負責,縣(市)所轄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省 “十強鎮 ”的責任和義務
(一)接受省發展改革委對試點工作的指導,認真執行試點政策及試點工作方案的各項內容,積極參與有關試點工作。
(二)從本地實際出發,帶領全鎮人民認真抓好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及農村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三)及時上報有關試點工作情況和各項統計信息。上報信息必須由鎮負責人簽報。
(四)制定並修編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及時將修編情況上報 “十強鎮 ”試點管理部門。
(五)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 “十強鎮 ”試點管理部門上報上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畫和各項統計報表,每年7月中旬向省 “十強鎮 ”管理部門上報本年度半年工作總結和各項統計報表。
(六)申報國家綜合改革試點鎮的,必須具備省 “十強鎮 ”試點資格三年以上且符合國家試點鎮條件。
省 “十強鎮 ”申報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吉林省建制鎮均可申請加入省 “十強鎮 ”試點:
(一)鎮域總人口在3萬人以上,鎮政府所在地人口在6千人以上。
(二)鎮地方級財政收入在500萬元以上,GDP總值在2億元以上,商品零售總額在1.5億元以上,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以上,農民人均純收入在5000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產業優勢,一定資源優勢和發展潛力,區位條件較好。
(四)人口聚集速度快、吸納能力強,有一定就業空間。
(五)小城鎮建設具備一定規模和水平。
(六)鎮領導班子發展改革及創新意識強,對於試點工作積極性高,勇於承擔風險,敢於和善於探索試驗。
(七)申報鎮所在的市(州)、縣(市、區)對試點工作認識高,支持力度大。
省 “十強鎮 ”申報及審批程式
擬申報省 “十強鎮 ”的鎮,須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各市(州)、縣(市)關於申報省 “十強鎮 ”的請示。
(二)所在縣(市、區)政府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鼓勵支持省 “十強鎮 ”的各項政策,賦予申報鎮政策支持的意見。
(三)申報鎮簡介和綜合材料。
(四)申報鎮試點方案。
(五)申報鎮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六)申報鎮建設規劃和其他規劃。
申報及審批程式:
(一)擬申請試點的鎮向所在縣(市、區)提出試點申請及相關申報材料。
(二)經所在縣(市)同意後,由縣(市)政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報。延邊州各縣(市)所轄鎮,由州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報,區轄鎮由區政府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 請,再由市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報。
(三)省發展改革委在接到申報材料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確定基本符合試點條件的鎮,組織人員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申報鎮實地考核,組織考核材料。考察結束後,召開相關會議進行研究,並向省政府報送擬推薦進入省 “十強鎮 ”的請示,待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由省發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下發批覆。
省 “十強鎮 ”考核辦法
省 “十強鎮 ”實行動態管理。在試點中達不到 “十強鎮 ”要求的試點鎮取消試點資格。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對省 “十強鎮”進行全面考核,並向省政府報告考核情況,發布考核通報。考核內容為:
(一)發展內容主要包括:
規劃制定及執行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其中經濟發展情況的重點是GDP、財政收入、項目投資及項目建設、農民收入情況和居民消費情況。社會發展情況的重點是小城鎮文化、教育、衛生和體育事業發展、人口規模、鎮區規模和綠化美化等情況);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情況;市場建設情況;信息化服務情況;人口轉移及勞務輸出情況。
(二)改革內容主要包括:
政府職能轉變;財政體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事業改革;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小城鎮建設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農村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設情況;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三)考核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人員對 “十強鎮 ”進行實地考核,採取聽、看、訪、查等方法考核試點工作情況,並進行綜合評價。
(四)在考核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取消其試點資格。
30%指標達不到要求的,給予警告,並限期一年進行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上報省政府建議取消其試點資格;40%指標達不到要求的,暫停試點,暫停享受各項鼓勵扶持政策,並責令鎮及所在縣(市、區)限期一年進行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上報省政府建議取消其試點資格;70%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上報省政府建議取消其試點資格。
政策落實不好的、試點不積極的、改革開拓精神不強的,上報省政府,建議取消試點資格。取消試點資格後,所享受的省 “十強鎮 ”各項優惠政策也隨之取消。
(五)整改期間,未達標鎮一律不得申請年度省政府小城鎮專項發展資金。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鼓勵和扶持省 “十強鎮 ”的發展改革試點工作,依據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鼓勵和扶持 “十強鎮 ”綜合改革試點的若干政策》(吉政發〔1995〕22號)、《關於加快省 “十強鎮 ”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政策》(吉政發〔1999〕3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小城鎮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0〕7號)、《關於印發進一步支持縣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5〕10號)等檔案要求,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賦予省 “十強鎮 ”的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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