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的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的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為深入推進全省國土資源領域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完善統一、規範、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根據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精神,現就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的意見
  • 批號:吉政發 〔2009〕23號
  • 時間: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 目的:為推進國國土領域反腐倡廉建設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吉政發 〔2009〕23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詳細內容

一、強化各級政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的監督責任
(一)實行政府監管責任制。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工作,要全程監督管理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切實保障土地出讓依法規範進行。要實行包保責任制,妥善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出現的問題。上一級人民政府要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在績效考核過程中,實行土地出讓違法違規一票否決。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管,涉及國土資源、監察、規劃、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多個職能部門。市、縣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理順各部門工作關係,做好工作銜接,完善工作程式,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土地出讓監管中的問題,確保土地出讓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三)依法履行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職責。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是建立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需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要實行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置、統一管理。在以出讓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示範文本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8〕86號)要求,規範國有土地出讓行為,積極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契約。
(四)進一步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制度保障和前提條件。各市、縣要按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27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國土資源、財政及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要適當增加財政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投入比例,儘可能挖掘資金潛力用於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和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使儲備的土地在供應前符合建設條件。
(五)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各地要嚴格按照 《劃撥用地目錄》、《禁止用地目錄》、《限制用地目錄》以及工業和工程項目用地指標,依法依規供地。對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建設項目,要以出讓等有償供應方式供地。嚴禁混淆劃撥和出讓供地政策界限,防止擅自擴大劃撥用地範圍。繼續貫徹執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5號)和其他規定,嚴格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入市管理。
(六)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等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除採礦用地外,工業用地及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棚戶區改造中除回遷房和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外,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劃撥供地,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七)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嚴格履行出讓契約,全額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擅自減免緩。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全額上繳國庫。
(八)強化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各市、縣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規範土地二級市場的交易行為。建立健全土地市場交易管理制度,對交易信息、交易程式、交易規則、收費標準等進行公開。要實行土地市場交易預報和交易許可制度,對符合交易條件的,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凡不具備土地交易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轉移手續。
三、建立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管機制
(九)繼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土地出讓方案確定後,要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披露,特別是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要做到信息覆蓋面廣,可查詢性強。協定出讓土地批准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國土資源部門要將出讓結果在土地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媒體上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增強土地出讓工作透明度。
(十)嚴格執行土地市場和地價的動態監測制度。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將供地結果、土地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和出讓價格等信息,及時錄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每年年末,要對全年出讓土地的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為政府加強土地調控提供決策參考。
(十一)全面落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竣工申請驗收時,要將建設項目用地情況、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義務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要通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考核政府有關部門土地使用權出讓及監管工作情況。
(十二)切實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涉及公職人員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紀檢監察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檢察院、法院的銜接協調,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土地出讓違法違規案件的訴訟與審判工作。要實行土地出讓案情通報制度,國土資源、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要密切配合,定期通報土地出讓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共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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