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通知》是一部江蘇省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08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2-08-14
  • 生效日期:1992-08-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寧政辦發〔1992〕72號)
目前,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已經啟動並逐步推開,境內外各類房地產公司和有資質的企業踴躍參加競爭,土地出讓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是,這項工作尚在起步階段,在土地出讓的手續辦理、地價核算、地塊選定及政策措施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有利於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加快改造城市的步伐,有效地使用土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出讓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出讓辦)統一組織。
二、各區轄區範圍內有意出讓的地塊須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市出讓辦統一組織出讓,並按市統一規定簽訂出讓契約;市規劃、土地部門頒發證書。
三、各區轄區範圍內出讓地塊的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土地出讓金的評估和測算、收繳、管理,由市出讓辦負責,並組織綜合協調。
四、在各區轄區範圍內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部門,以土地進行經營、開發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報市出讓辦審批,在符合規劃要求的情況下,統一組織出讓,簽訂出讓契約。
五、各縣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選擇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案,須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地價的核算應報市出讓辦審核,出讓契約及協定按南京市統一文本填寫。土地出讓面積審批限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2〕106號檔案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土地出讓契約文本及協定須報市出讓辦備案。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各區、縣,各部門都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服從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進我市土地有償使用工作的全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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