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

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

市規劃局擬定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 所屬區域:南京市
  • 發布單位:市規劃局
通知,規定細則,

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定(市規劃局 2010年1月)

規定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規劃條件的變更,加強對規劃條件變更的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一般不得變更。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尚未領取該項目全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確需對規劃條件進行變更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規劃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的外,其他的調整均視為規劃條件的變更。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分為核心內容變更和一般內容變更。
核心內容變更是指對城市規劃實施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涉及土地市場公平公正性等的變更;一般內容變更是指核心內容變更以外的變更。
第五條 規劃條件的變更應當以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為依據,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的要求,不得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
第六條 規劃條件核心內容變更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城市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變更的。
第七條 核心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包括不同性質用地比例的調整;
(二)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紅線的調整;
(三)規劃外部條件(六線)的調整;
(四)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範圍內的建築高度調整;
(五)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容積率的調整(同一個出讓契約中,用地性質相同地塊之間容積率的轉移除外);
(六)公共設施配建或市政設施配建內容和規模的調整。
(七)其他相關規定認定屬於核心內容變更的。
第八條 一般內容變更主要包括:
(一)地塊建築密度、綠地率、集中綠地、停車泊位、交通組織、空間形態、間距退讓、用地適建性等的調整;
(二)風景區和規劃特色意圖區範圍外的建築高度調整;
(三)非生產研發類工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提出變更申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為該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
第十條 規劃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符合變更條件的,市規劃局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二)論證。市規劃局應當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變更方案組織論證;涉及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和生產研發用地的容積率調整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公示,並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審定。一般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後報市規劃局項目審批會審定;核心內容變更的,論證通過後經市規劃局規劃項目審批會審查,形成建議方案後附相關材料報市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會審定,其中,涉及容積率變更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經審批同意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規劃成果以及相關批准檔案辦理規劃條件的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契約的規劃條件,還應將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函告市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讓方憑審批檔案到國土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簽訂土地出讓契約補充協定。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涉及補交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補交出讓金憑證和土地出讓契約補充協定;超出原項目批文規模要求的,還應提供新的項目批文或項目增補批文。
第十二條 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相關批准檔案、變更理由、變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溧水縣、高淳縣國有土地出讓後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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