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8/2008-00638
分類: 土地 ; 政府令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 2003年09月01日
名 稱: 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文 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
主 題 詞: 招標拍賣 土地使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 文 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
- 主 題 詞:招標拍賣 土地使用權
- 分類:土地 ; 政府令
簡介
省 長 羅清泉 二○○三年九月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有土地使用權確需採用邀請招標方式出讓的,應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監督指導。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組織實施。縣以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的徵收使用管理。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收支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擬出讓的宗地,必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手續齊備,並應按供地審批許可權報政府批准。
第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批准後,出讓人(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同)應當在投標拍賣掛牌開始日的前20日發布公告,並向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有關檔案需要更改、澄清或者撤回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拍賣、掛牌開始日15日前,在原發布公告的媒體上告示。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可以根據告示決定是否變更、修改或者撤銷原申請。
第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投標或者競買人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應支付的工本費;
(五)投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和申請投標、競買的截止時間以及開標、揭牌的時間、地點;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交付中標或競得價款的方式及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
第九條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可到現場踏勘了解宗地的情況,提出質疑。出讓人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則,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確定招標標底或拍賣、掛牌底價。標底或底價應先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價格評估後,由出讓人根據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掛牌底價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製定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
標底或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必須通過考試,並取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主持人資格證書。
根據需要,出讓人可以委託經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拍賣企業具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確定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定書。
成交確定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成交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定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契約效力。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日內向社會公告,並報相應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定書約定的時間和地點,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應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時劃繳同級國庫;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結束後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代征的收入,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在扣除出讓成本及其他支出之後,其收益應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和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準備金。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各項成本及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宗地供應明細清單及時審核撥付。
第十九條 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的支出,以及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準備金的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獲收入,按照“先收後支、量入為出、統籌規劃、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收支管理。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需的業務費用,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依照預算編制規定的程式,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算,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繳入本級財政專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撥付。
第二十二條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或者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定書籤定後,中標人、競得人反悔,不按規定時間地點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中標人、競得人承擔違約責任。該宗地由出讓人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契約約定期限交付地價款,或者擅自改變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契約,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履約保證金後,剩餘部分給予退還;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
中標人、競得人已按契約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出讓人不能按時提供所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有權解除契約;出讓人應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並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出讓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其中標或競得結果無效;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應同時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干預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造成損失的;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繳訖或者坐支、截留、挪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可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