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曲靖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米東生
2002年10月22日
曲靖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列入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土地收購儲備範圍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組織實施。未納入土地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有計畫地進行,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在市國土資源局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畫,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並根據土地供應計畫和市場需求情況,分區分批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以滿足各類建設用地的震要。
第五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進行。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應確定標底或底價。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標底或底價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標底或底價必須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得將其泄露。
第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八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用招標出讓方式確定使用者: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並具有其它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採取什麼方式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三個以上的特定法人、組織或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根據招標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包括投標須知、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標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原則、中標確認書、落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公告應當在投標前20日發布,公告招標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時間、地點。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時間、地點、投標期限、投標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保證金;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可以郵寄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收到方為有效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投標檔案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及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按照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經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工作人員應有3人以上。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為無效投標檔案:
(一)未按投標檔案要求編制的;
(二)在投標截止日期後收到的;
(三)檔案和附屬檔案不齊全的;
(四)檔案和附屬檔案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的;
(六)簽章(簽字)不全的;
(七)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八)委託他人代理,代理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九)重複投標的。
第十五條 評標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在定標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並同時向其餘投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中標人應當在《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七條 中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在定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十八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拍賣方式進行:
(一)以獲取最高土地收益為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競買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或要求的。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根據拍賣地塊的情況編制拍賣檔案。拍賣檔案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二十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四)拍賣的時間和地點及競價方式;
(五)確定競得人的標準、方法及給付成交價的方式;
(六)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七)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提交申請的截止時間;
(八)履約保證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拍賣公告應當於拍賣前20日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拍賣底價,競買保證金,並保密到拍賣活動結束之前。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競買申請,並提交履約保證金和下列檔案: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提供身分證影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附屬檔案。
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檔案的,競買人可以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檔案,為無效申請:
(一)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代理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拍賣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應價遞增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六條 競得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在拍賣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章 掛牌出讓
第二十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掛牌方式進行:
(一)通過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收購儲備進行交易的所有土地;
(二)土地一級市場中以出讓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根據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掛牌出讓檔案。掛牌出讓檔案包括掛牌公告、掛牌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報價單、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二十九條 掛牌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掛牌出讓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
(三)競買人的範圍及資格;
(四)掛牌起始和截止時間及地點;
(五)索取提交報價單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確定競得人的方式及給付成交價的方式;
(七)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則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六)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七)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一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四)在掛牌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三十二條 競得人應在《掛牌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競得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在掛牌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土地使用權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交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儲備,投標(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三)中標人或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四)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兌得的。
第三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