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 時間: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 施行:2008年6月26日
  • 單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現公布《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曲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下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畫,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商品住宅用地原則上採取拍賣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第六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標底或底價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起叫價、起始價、底價的20%。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除工業用地和旅遊、商業等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經營性用地可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環保要求等內容為前置條件,經營性用地一律不得設定準入前置條件。
參與國有建設用地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的申請人須向出讓人遞交申請書,報出一個最低價,經資格審核同意後,與出讓人自願簽訂《競買協定書》,約定如申請人沒有以等於或高於所報出的最低價參加競買的,沒收其保證金。

第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九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


第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用招標出讓方式確定使用者: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並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採取什麼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三個以上的特定法人、組織或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 出讓人或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招標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包括投標須知、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標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原則、中標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公告應當至少在投標前20日發布,公告招標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的時間、地點。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現狀、面積、界址、空間範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時間、地點、投標期限、投標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出讓人或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工作人員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3人的,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3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或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工作人員應有3人以上。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檔案: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三)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檔案未加蓋投標人印鑑,也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六)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七)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檔案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評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和組織實施。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者應當在定標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向其餘投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支付的投標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拍賣方式進行;
(一)以獲取最高土地收益為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競買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或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拍賣地塊的情況編制拍賣檔案。拍賣檔案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二十二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或地址;
(二)拍賣宗地的現狀、面積、界址、空間範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
(三)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拍賣的時間和地點及競價方式;
(五)確定競得人的標準、方法;
(六)索取拍賣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七)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拍賣公告應當至少在拍賣開始日前20日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檔案,為無效申請:
(一)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二)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按檔案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代理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拍賣會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定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九)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參與拍賣的競買者不足3家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

第二十六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競買者不足3家時,以及工業用地可採取掛牌出讓。
第二十七條 出讓人或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掛牌出讓檔案,掛牌出讓檔案包括掛牌公告、掛牌地塊宗地圖、規劃設計條件、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掛牌出讓地塊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
(三)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掛牌時間、地點、掛牌期限;
(五)索取提交報價單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六)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的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一條 競得人應在《掛牌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掛牌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三)中標人或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四)中標人或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五)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六)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成交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後申請放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三十三條 參與國有建設用地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的競買人如未按所簽《競買協定書》參加競買,按約定條款沒收其保證金,並由國土資源等部門將競買人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發布的《曲靖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曲靖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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