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2008〕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7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滁政〔2012〕11號印發。《辦法》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滁州市區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承辦工作下移的實施意見》(滁政〔2009〕4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 主體:國土資源部
  • 時間:2012年2月7日
  • 檔案號:滁政〔2012〕11號
通知,確定辦法,

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2〕11號
琅琊區、南譙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用地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將《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修改為“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印發。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確定辦法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規範土地交易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2008〕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是指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最低控制價,即保留底價。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含琅琊區、南譙區、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底價確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設定出讓底價。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對出讓地塊的出讓底價依法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發改委根據估價結果,結合基準地價、宗地區位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及政府產業政策等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
(三)市國土局就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會同市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審議並提出建議。
(四)國有建設用地(商業、居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在出讓活動開始前半小時召集市國土、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並密封交給土地出讓活動主持人。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審議確定期間至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透露。
第八條 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第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的標底,應在招標檔案規定的開標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拍賣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拍賣師主持拍賣後當場拆封宣布;掛牌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掛牌規定的終止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土地起叫價、起始價、參考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滁州市區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承辦工作下移的實施意見》(滁政〔2009〕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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