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成立懷柔區工業用地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懷柔區工業用地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管副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區發展改革委、建委、國土分局、規劃分局、財政局、交通局、環保局、審計局、監察局、商務局、工業局、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懷柔區分中心主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制定有關工業用地收購、儲備、開發、供應制度和政策,研究工業用地開發資金籌措辦法,協調解決工業用地開發、出讓工作中涉及有關部門的重大事項,審批工業用地的開發,組織工業用地前期開發工作的驗收,審定開發成本、出讓底價、出讓方式等。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國土分局,負責工業用地開發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條工業用地招拍掛範圍和條件。
(一)本行政區域內依據城市用地分類和土地分類確定的所有政府有償供應工業用地,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含倉儲用地)。科研等重點發展項目的用地供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辦法辦理。
(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產業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涉及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和地上物拆遷的,應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完成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達到場清地平並具備相應的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第四條工業用地前期開發。
(一)雁棲經濟開發區內工業用地前期開發由區政府委託雁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所屬的北京市長城偉業投資開發總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區域的前期開發經區政府委託,可由區土地儲備機構、區政府(包括各鎮鄉政府)成立的專業從事前期開發的國有企業或招標確定的企業組織實施。開發管理費和利潤參照《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京國土市〔2005〕540號印發)執行。
(二)確定前期開發主體後,由辦公室與前期開發主體簽訂前期開發委託協定,明確約定開發時限、開發成本控制、達到標準等。
(三)工業用地前期開發涉及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地上物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由前期開發主體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工業用地前期開發完成後,開發主體向辦公室提出開發成本審核申請,辦公室報請領導小組審核後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區政府辦公會審定,審定結果上報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前期開發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及有關稅費,收購、收回和置換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費用,貸款利息,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開發管理費或利潤,土地供應過程中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費用,不可預見費以及經同級財政和土地主管部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工業用地供應信息的公布。
(一)對已完成前期開發的工業用地,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信息庫。領導小組根據儲備信息、用地需求等情況編制懷柔區年度供應計畫,對納入計畫的工業用地,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懷柔區分中心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網、懷柔信息網及懷柔區土地交易市場公布。
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經區政府批准可進行適當調整。
(二)領導小組根據區產業政策導向、土地開發時序、招商引資工作的進展等情況,分階段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細化落實到區位、地段及地塊,分批制定工業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懷柔區分中心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媒體公示。
(三)工業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塊位置、產業政策、用地標準、規劃控制、環保、交通要求等內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相應信息。
第六條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程式。
(一)根據供地信息,對已納入年度供應計畫的工業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土分局提出用地預申請。
(二)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和土地開發完成情況,國土分局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工業用地宗地出讓方案,出讓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出讓地塊:具體位置、四至、現狀、面積、用途;
2.出讓底價: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辦公室負責組織初審,初審結果由領導小組審核後報主管區長審定,審定結果報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3.出讓地塊的使用年限、供地時間、供地方式;
4.出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條件、產業政策、行業要求、土地利用強度、土地投資強度、開發建設期限等;
5.出讓地塊的競買資格和要求;
6.其他應當在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在編制出讓方案前,國土分局以書面會簽或發函徵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各成員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出讓方案編制完成後,由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三)依據批准的出讓方案,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懷柔區分中心負責組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具體程式和要求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印發)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束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媒體公示。
(四)在依法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後,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懷柔區分中心向其核發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並註明中標人或競得人承諾的土地使用條件。
(五)中標人或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及相關審批檔案,在規定時間內與國土分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與前期開發主體簽訂《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定》。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的相關事項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可直接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的建設項目預審意見。
(六)土地受讓人需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工業項目核准(備案)、規劃、環境評估、用地、建設等相關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出讓土地。
第七條後期管理。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出讓後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利用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構成土地閒置的,按照《北京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號)處置。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