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冶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出讓人)委託市政府設立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委託市交易中心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委託市交易中心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易監管局)負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負責提供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活動的交易場所;會同出讓人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發布公告;維護交易活動秩序;管理投標或競買保證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檔案。
第四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畫,會同市規劃建設局、市交易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六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讓方案,會同出讓人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報市交易監管局審核。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
第七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黃石日報、東楚晚報等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九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由出讓人會同有關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市交易中心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負責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出讓方委託市公證處公證人員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市交易中心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三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四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五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六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七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八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市交易中心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市交易中心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市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三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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