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黃編辦發[2011]21號檔案精神,設立大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 地點:大冶市
- 適用地區:大冶市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設定
職責調整
(二)將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承擔的政府採購交易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承擔。
(三)將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監督管理職責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承擔。
(四)將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門承擔的國有資產(含城市無形資產,下同)轉讓交易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承擔。
主要職責
(二)負責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環節全過程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違法查處。
(三)負責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違法查處。
(四)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契約履行的監管,協助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結算工作。
(五)規劃、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和規範運作。
(六)負責評標專家的管理。
(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業務的統計和分析,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向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並提出政策性建議。
(八)負責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科)
負責機關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內部科室工作;負責文秘、財務、會務、黨務、群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保衛等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負責擬訂公共資源交易規範性檔案;負責審核行政處罰決定;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組織業務培訓。
(二)監督科
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執法檢查和違法查處;負責交易契約的備案和契約履行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的統計與分析,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規劃、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和規範運作;負責誠信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