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貴州省
-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2] 7號
- 發布日期:2002-04-10
- 生效日期:2002-04-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2] 7號
【發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2] 7號
【發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黔府發[2002] 7號)
(黔府發[2002] 7號)
發文日期:2002-4-10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在推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建立和發展土地市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土地資產價值得到體現,並在城鎮建設、工業發展、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展不快,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滯後,土地市場秩序存在混亂現象,造成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缺乏有力控制;國有土地通過市場配置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既不利於國有土地資產價值的實現,也不利於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省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是規範土地市場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使建設用地供應由需求牽制供應逐步向供應引導需求轉變。要加大閒置土地消化利用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要採取措施,堅決收回,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有土地資產的損失。
各地要堅持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堅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試行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在國土資源部門內部設立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整理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
二、嚴格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劃撥用地範圍的規定,嚴格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供應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協定、招標、拍賣出讓,要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依法一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出讓。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對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以營利為目的,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財政、物價部門另定。
經濟適用住房以劃撥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嚴格審定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占用耕地。要明確並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銷售對象及銷售價格,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獲取暴利。
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管理,保證國有土地收益足額入庫。各級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擠占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其中60%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40%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收購儲備。對於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要進一步加強資本(資產)置換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嚴禁以置換之名,非法炒賣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資本置換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場,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場,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的重要工作和關鍵環節,是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政務公開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強廉政建設、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步伐。
建立土地有形市場,要通過設立固定場所,健全交易規則,提供相關服務,形成土地使用權公平、公開、公正交易的市場環境。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能轉變、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抓好各級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土地交易中心(所)”,並掛牌運作。
土地交易市場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擴大公開交易範圍,規範市場運作行為。要實行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交易預報制度。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轉讓。出讓和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契約約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契約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未達到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積極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各級政府要從完善土地市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重要性,積極推進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要儘快建立健全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明確招標拍賣的具體範圍,使此項工作逐步制度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和備案制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定期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畫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擬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面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採用協定方式。採用協定方式供地的,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集體審核確定協定價格,協定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盤活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加強部門配合,遵循企業土地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正確區別國有土地資產流動和流失的本質,加強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管理。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涉及土地權益變動的,經貿、財政等部門在審核企業改革方案時應徵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土地資產管理力度,制訂更靈活、更適宜國有企業改革的土地資產處置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企業要擬定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經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後涉及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得低價售賣土地。
各地要將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與完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明確土地權益相結合,降低企業改革成本,促進國有企業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實現土地資產價值,促進企業減債、脫困和集約利用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職能,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規範操作,優質服務,從快、從優做好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登記、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策劃和處置審批工作。
六、加強地價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爭取於2002年完成全省建制鎮以上的基準地價測評工作。已經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儘快公布,並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公布。
要以地價管理為核心,抓緊建立基準地價公布、協定出讓土地集體決策、成交價申報、地價查詢、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緊建立全省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全省城市(鎮)地價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要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定出讓最低價標準。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並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以低於協定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
七、整頓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土地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秩序的好壞對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有重大影響。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整頓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整頓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作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突出重點,採取切實措施,認真抓出成效。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1999年1月1日以來各級政府審批管理土地情況和用地單位在土地資產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土地資產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建立健全土地市場規範運行的基本制度,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八、規範土地審批行政行為
各級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著土地審批和資產處置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要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土地估價、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應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脫鉤。要堅持規範管理,政務公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土地資產處置要嚴格執行辦文制度,所有報件和批文均按規定程式辦理。要增強服務意識,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要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要堅持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健全各類審批事項的內部會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各類工程指揮部、統建辦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鎮、鄉實施協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出讓行為一律無效,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由出讓方承擔,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資產管理的監督。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重點檢查各地土地市場的整頓清理情況和土地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省在推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建立和發展土地市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土地資產價值得到體現,並在城鎮建設、工業發展、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展不快,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滯後,土地市場秩序存在混亂現象,造成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缺乏有力控制;國有土地通過市場配置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既不利於國有土地資產價值的實現,也不利於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省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是規範土地市場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使建設用地供應由需求牽制供應逐步向供應引導需求轉變。要加大閒置土地消化利用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要採取措施,堅決收回,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有土地資產的損失。
各地要堅持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堅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試行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在國土資源部門內部設立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整理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
二、嚴格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劃撥用地範圍的規定,嚴格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供應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協定、招標、拍賣出讓,要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依法一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出讓。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對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以營利為目的,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商財政、物價部門另定。
經濟適用住房以劃撥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嚴格審定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占用耕地。要明確並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銷售對象及銷售價格,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獲取暴利。
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管理,保證國有土地收益足額入庫。各級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擠占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其中60%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40%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收購儲備。對於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要進一步加強資本(資產)置換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嚴禁以置換之名,非法炒賣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資本置換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場,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場,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的重要工作和關鍵環節,是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政務公開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強廉政建設、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步伐。
建立土地有形市場,要通過設立固定場所,健全交易規則,提供相關服務,形成土地使用權公平、公開、公正交易的市場環境。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能轉變、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抓好各級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土地交易中心(所)”,並掛牌運作。
土地交易市場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擴大公開交易範圍,規範市場運作行為。要實行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交易預報制度。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轉讓。出讓和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契約約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契約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未達到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積極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各級政府要從完善土地市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重要性,積極推進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要儘快建立健全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明確招標拍賣的具體範圍,使此項工作逐步制度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和備案制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定期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畫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擬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面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採用協定方式。採用協定方式供地的,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集體審核確定協定價格,協定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盤活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加強部門配合,遵循企業土地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正確區別國有土地資產流動和流失的本質,加強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管理。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涉及土地權益變動的,經貿、財政等部門在審核企業改革方案時應徵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意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土地資產管理力度,制訂更靈活、更適宜國有企業改革的土地資產處置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企業要擬定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經有批准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後涉及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得低價售賣土地。
各地要將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與完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明確土地權益相結合,降低企業改革成本,促進國有企業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實現土地資產價值,促進企業減債、脫困和集約利用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職能,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規範操作,優質服務,從快、從優做好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登記、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策劃和處置審批工作。
六、加強地價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爭取於2002年完成全省建制鎮以上的基準地價測評工作。已經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儘快公布,並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公布。
要以地價管理為核心,抓緊建立基準地價公布、協定出讓土地集體決策、成交價申報、地價查詢、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緊建立全省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全省城市(鎮)地價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要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定出讓最低價標準。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並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以低於協定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
七、整頓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土地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秩序的好壞對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有重大影響。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整頓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整頓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作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突出重點,採取切實措施,認真抓出成效。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1999年1月1日以來各級政府審批管理土地情況和用地單位在土地資產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土地資產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建立健全土地市場規範運行的基本制度,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八、規範土地審批行政行為
各級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著土地審批和資產處置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要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土地估價、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應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脫鉤。要堅持規範管理,政務公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土地資產處置要嚴格執行辦文制度,所有報件和批文均按規定程式辦理。要增強服務意識,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要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要堅持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健全各類審批事項的內部會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各類工程指揮部、統建辦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鎮、鄉實施協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出讓行為一律無效,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由出讓方承擔,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資產管理的監督。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重點檢查各地土地市場的整頓清理情況和土地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