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加強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

《貴州省政府關於加強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是1993年10月2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3]44號
  • 發布日期:1993-10-23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3]44號
【發布日期】1993-10-23
【生效日期】1993-10-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3日黔府發〔1993〕44號)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開展和深化,我省地產市場逐步建立,截止今年七月,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或認可的開發區九個,有30個縣(市、區)開展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僅1992年出讓土地238幅,面積3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1億多元。地產市場的培育發展,不僅促進了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土地資產效益的發揮,而且還為我省經濟發展和改善投資環境提供了條件。但是,我省地產市場在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有些開發區的設立未充分論證和報批,帶有很大盲目性;存在的有法不依、越權批地、多頭批地和未批就用,導致土地供應總量失控。二是地產市場尚不規範。出讓供應的土地少,“關係地”、“人情地”依然存在;行政劃撥土地非法自發交易的多,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三是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嚴重滯後,影響土地出讓的正常進行,當地政府同意投資者先選地後規劃、邊開發邊規劃。四是有些地方土地統管體制不到位,部門間的扯皮妨礙了土地統管各項措施的實施,給“炒地者”有機可乘,造成地產市場混亂。五是對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轉讓缺乏有效管理,一些企業在經營中炒賣土地,偷漏土地稅費,獲取暴利,吸引大量資金投向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過多過濫,投資結構不合理。
為了進一步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地產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清理在建項目用地,糾正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對開發區和在建項目用地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處理。凡越權批地、多頭批地和下放土地審批權的一律無效,必須依法重新進行審查和報批,屬於允許繼續建設的項目用地,要在12月底以前補辦用地手續,超過期限而不補辦的,必須按規定予以處罰;屬於未依法批准又是停、緩建的項目用地,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雖經合法批准但屬停、緩建的項目用地,能耕種的要暫交農民繼續耕種;造成土地閒置荒蕪的,要收取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凡未征為國有的集體土地,不得出讓和進入房地產市場,已經進入市場的要限期清理,並依法補辦手續;對以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入股參與經營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不得轉讓。
對土地出讓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符合土地法律法規的契約要進行糾正;對符合法規的契約但未履行契約規定的,要督促受讓方履行契約,否則按違約處理。
二、加快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強化建設用地計畫管理
各地要加快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城鎮建設詳細規劃的編制也應超前。已完成規劃編制的,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對其不適應的部分進行調整充實;已批准的開發區,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使土地利用規劃在巨觀上能夠指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結構最佳化,並為制訂建設用地計畫、特別是出讓計畫提供依據。
要加強對各類建設用地的計畫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執行項目用地計畫指標管理。各地要對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省下達的建設用地總指標、特別是占用耕地的指令性指標,不能擅自突破;如需突破的,要按規定事先報經批准。同時要合理調配房產開發用地計畫、開發區用地計畫和土地出讓計畫在土地供應總量中的比例,逐步掌握以土地供應計畫巨觀調控和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繼續清查土地非法交易,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要繼續抓緊對我省城鎮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權自發交易行為進行清理。凡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聯建、聯營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的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在各地規定的清理申報期間,主動申報補辦手續的,可優惠補交出讓金;逾期不申報的,可加大收費;清理期限結束仍不來補辦手續的,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全省要在1994年底前基本完成劃撥土地使用權自發交易的清理整頓,並抓緊建立和完善其管理制度。
四、加大地改力度,實行出讓壟斷,擴大出讓範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政府高度壟斷。土地出讓方案,按法定審批許可權,報經上級土地部門審核、政府批准,然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並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契約。禁止非土地部門多頭對外洽談土地使用權出讓。
要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擴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增加土地市場調節度。今後,除國家機關辦公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公共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的非經營性用地可繼續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外,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用地,原則上要以出讓方式供地。出讓要儘量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協定出讓的要進行土地評估,出讓地價要向社會公開,堅決杜絕“關係地”“人情地”。
五、嚴格土地登記制度,對土地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各地要加快地籍登記發證步伐,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登記制度。無論是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都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做到每宗地都有戶頭,交易一次,登記一次,代收一次稅費。不依法進行土地登記的,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對其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要儘快建立土地交易市場,切實加強土地變更登記的監督和管理,做到土地轉讓活而有序,堅決制止“炒地皮”的投機行為。凡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要進入市場,必須先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才能正式轉讓交易,予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手續;土地出讓後必須按出讓契約的規定開發利用,投資未達總投資額20%以上的不許轉讓和預售;出讓後兩年以上未開發利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部門還要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收繳工作,在土地增值稅未出台前,可先在出讓契約中規定條款予以體現。
六、加快地價評估工作,切實加強地價管理
各地要儘快健全地價評估機構,抓緊進行城鎮國有土地分等定級,力爭在1994年完成主要城鎮的基準地價評估工作,並注意根據地價變化趨勢及時予以調整,從巨觀上對地價加以調控,防止競相壓價造成土地資產流失。同時,要在基準地價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出讓或轉讓的實際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宗地地價評估,確定宗地底價,適應土地出讓的需要,也為土地轉讓核定土地增值額、計收土地稅費和實施政府優先購買權等提供參考依據。今後,未經宗地地價評估的,不予辦理土地轉讓或以地產折股合資等有關手續。
七、清理房地產公司,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地產管理
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嚴格資質審查。各地要在清理房地產公司的基礎上,對註冊資金虛假、沒有開發能力的,一律停止供應土地;對偷漏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的,要及時追繳;對以虛假註冊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沒有開發能力的,由政府定價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金融和土地部門不能開辦房地產公司,已開辦的要在人、財、物方面脫鉤。對受政府委託承擔生地變熟地開發的土地開發中心可以保留,但開發的熟地交由政府出讓。
為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經營房地產,土地管理部門要抓緊對房地產企業的法人代表和業務骨幹進行土地法律法規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才有資格經營房地產,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經營執照。
八、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加強地產市場的巨觀調控和規範化管理,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對當前經濟工作做出重大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應當站在穩定和發展經濟的高度,樹立土地問題的緊迫感和歷史責任感,把貫徹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列入重要的工作議事日程,自覺地把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資產管理納入巨觀經濟決策之中,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要堅持依法辦事,杜絕以權代法、以言代法,支持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強化城鄉土地和地政的統一管理職能,儘快建立規範的、完善的社會主義地產市場,促進改革開放,保障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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