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提高城市規劃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鎮化步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性質:地方法規
  • 時間:2001-07-13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01]74號
【發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01-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2001〕74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提高城市規劃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鎮化步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則
(一)城市規劃是一項科學性、綜合性、專業性極強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規劃是各級政府指導和調控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是關係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強城市規劃工作,對於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城市規劃工作必須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立足國情和省情,面對現實,面向未來,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綜合部署;必須堅持經濟建設為中心,科學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統籌安排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節約地利用土地資源,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必須堅持依法管理,逐步實現城市規劃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規劃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一)逐步完善城鎮體系規劃工作。
城鎮體系規劃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妥善處理城鎮之間、單個或數個城鎮與城鎮群體之間、群體與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以促進地域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指導全省城鎮發展的依據。各地、州、市要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下,做好地、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要作為重點抓緊抓好,並從縣城總體規劃中分離 出來,單獨編制。各地要結合當前城鄉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抓住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歷史機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空間布局,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城鎮健康有序地發展。
各地、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建設廳要對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與審批工作認真加以指導和審查。
(二)建立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調整的認定和備案制度。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容量和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工程設施,並保證城市每個規劃階段發展目標、發展途徑、發展程式的最佳化和布局結構的科學性,以引導城市合理地發展。城市規劃要具有長遠性、科學性、合理性、連續性。要切實提高城市規劃的法定地位。前一輪規劃中不能實施的合理部分,下一輪規劃中要予以繼續採納,並進行嚴格的規劃控制。不能隨意否定上一輪規劃。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隨意調整和修編城市總體規劃。
各地擬對經過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或修編時,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擬調整或修編內容、範圍、理由加以說明,由原審批機關作出認定。經認定屬於局部調整的規劃需報審批機關備案;屬於修編的規劃必須重新報批。
今年(2001年)要完成《貴州省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調整認定製度》的編制工作,以指導我省第三輪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正常開展。
(三)抓緊做好城市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組織力量儘快編制城市詳細規劃,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重點開發建設地區、重點保護地區和重要地段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提高城市詳細規劃審查的力度和層次,確保規劃質量。當前,已完成城市總體規劃但近期不宜進行修編的城市,要根據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需要,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綜合防災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進一步充實、深化城市總體規劃。
(四)改進城市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貴州省城市規劃設計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城市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要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專家、市民的作用,嚴格把關,確保規劃質量。城市規劃文本,必須經有關專家組成的審查會審查後,才能進一步審批。
要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城市規劃報批時限。城市總體規劃經專家審查後,必須在半年內上報審批機關。未經批准的規劃,不得組織實施。
(五)加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的規劃、建設力度。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歷史和傳統風貌基礎上,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發展的關係。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化古蹟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和有效的措施,保持文化古蹟及其周邊環境的風貌,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六)科學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
對風景名勝區要認真貫徹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風景名勝區景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景區土地,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建設部批准。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必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尚未編制總體規劃的,應在2003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工作。
(七)努力塑造特色鮮明的城市形象。
每個城市都有自己的文化淵源和地域特點,也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優秀的、代表地方特色的傳統民居、古建築物、民俗文化和名貴珍稀植物等,這些都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因素。各城市要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根據本城市的功能和特點,開展城市設計和景觀設計,把民族傳統、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有機結合起來,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加強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城市規劃法制化
(一)堅持把城市規劃作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准的規劃,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配套實施、適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為政和低標準重複建設。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二)統一組織實施城市規劃。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地、州、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體系規劃的順利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互相銜接。要加強包括城郊結合部在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的規劃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三)嚴格規劃許可制度。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二證”)。未取得“一書二證”的,不得批准用地和進行建設。
要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於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
各地要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建設項目選址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還須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項目,省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立項。
(四)加強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規劃管理。
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性管理。對建設工程性質變更和新建、改建、擴建中違反規劃要求的,應及時查處、限期改正。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認可檔案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檔案。
(五)加強城市規劃的法制建設。
各地要加快推行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的公開、公示、監督制度,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對規劃管理實施的社會監督,推進規劃決策工作的民主化、公開化、法制化。城市規划行政管理的重點要從對建築物的形態管理轉變到指標管理上來,建立科學的規劃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城市規劃的定量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並針對本城市和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適合本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管理標準、準則及地方性城市規劃規章,作為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依據。把城市規劃逐步納入標準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全省各設市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本市規劃管理技術管理標準及準則的制定工作。
(六)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章行為。凡是違反規劃的行為,都要嚴肅查處,一查到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藉口干預正常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同時報上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後的跟蹤監督管理,並將它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堅持抓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以避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
四、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
(一)城市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市規劃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解決城市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要向全社會廣泛深入地宣傳城市規劃的重要意義,提高全民的規劃意識和法制意識。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市長、縣長要對城市規劃負總責。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依法維護城市規劃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各地要結合地(州、市)、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理順城市規劃管理關係。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州、市)、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規範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及其機構。將城市規劃管理納入城市綜合執法範圍,建立高效、精幹的城市綜合執法隊伍。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規劃單位,保證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規劃設計、研究工作順利進行。
(三)要把城市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年度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於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做到依法行政,政務公開。要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和辦事結果,自覺接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及規劃設計單位的人員,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歷史責任感,站在對人民負責,對城市負責,對歷史負責的高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要建立規劃審批工作的主審人終身責任制度。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採取多種方式有計畫地開展教育、培訓,提高領導幹部和規劃管理人員的素質。首先,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城市規劃知識。省行政學院應把城市規劃知識列為公務員必修課。要加強對市長、分管副市長和縣長、分管副縣長以及鄉(鎮)長的城市規劃知識培訓。省建設廳要進一步辦好各類學習、培訓、研討班,並形成制度化。
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省人民政府責成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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