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本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條件,保障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規範供水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個責任”、落實“三項制度”等相關要求,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20〕15號
  • 發布日期:2020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2020年6月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0〕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2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條件,保障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規範供水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於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個責任”、落實“三項制度”等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供水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監測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通過農村供水工程向縣(市、區)城區以下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學校、農場、林場等區域供水,以滿足農村居民、企事業單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產業用水需求,不包括農業用水。農村供水工程包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農村範圍內的供水管理,適用《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應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城鄉統籌的建設機制,推進農村供水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企業化管理,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四條  農村供水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農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完善縣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辦法和運行管理經費,確保農村供水工程有機構和人員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經費保障。
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將農村供水工作納入市(州)和縣域經濟發展綜合測評體系。
鄉級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指導村(居、社區)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負責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農村集中供水價格。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員崗位補貼。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衛生學評價,按照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計畫任務開展水質監測工作。
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供水保障的相關工作。
其他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飲用水安全健康以及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農村供水工程,對破壞農村供水工程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對農村供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給予獎勵。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健全完善農村供水統一運行管理機構,負責農村供水運行管理工作。鼓勵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實施農村供水具體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供水工程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農村供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規劃應與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等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供水規劃。
第十三條  規劃建設農村供水工程時,應對項目受益區農村居民用水需求、水費繳納意願和能力等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作為工程規劃建設的重要依據。項目規劃建設方案應當向項目受益民眾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使用管材、管件、水處理和消毒設備、防腐材料、濾料、化學藥劑和粘結劑等材料與設備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
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套用農村供水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為節約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成後,工程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應當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萬人及以上供水工程,應配置調蓄工程或應急備用水源。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對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依法劃定保護區,按照規範和標誌技術要求,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並予以公告。對1000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要通過設立警示牌、制定鄉規民約等方式加強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行為,確保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質安全。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落實資金和人力投入,確保檢測、監測工作正常進行。
縣級農村供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萬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頻次和方法開展水質檢測,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
第十九條  縣級水務、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建立水質檢測、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對水質出現異常的要督促供水單位立即調查整改。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為主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予以補助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個人)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四)國家補助、民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民眾集體所有;一家一戶、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方式,確定供水單位或委託管理組織,也可由村集體自行管護。分散供水工程由村集體或受益戶自行管護。以村、組為管理單位的小型供水工程,應當落實公益性管水員崗位,確保所有農村供水工程都有管護責任人。
逐步推進建立區域性、專業化供水組織對農村供水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工程運行管護責任,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保證正常供水。
(二)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三)依照核定的價格計量收取水費。
(四)接受水行政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價格、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設立供水服務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用水戶的監督。
(六)建立規範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保護用水戶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  已投入運行的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單位不得隨意停止運行。供水單位確需停止或退出供水運行的,應當提前向原授權單位提出申請,並採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農村供水應急預案,建立農村供水應急機制,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和搶險物資,定期組織應急隊伍演練。
第二十五條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前24小時發布公告。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及時搶修並發布緊急停水公告,儘快恢復正常供水,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48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戶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供水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劃定安全控制範圍、設定標識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害、改裝、遷移、拆除農村供水設施。
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燃氣等設施對農村供水水源或者農村供水設施造成損害或改裝、遷移、拆除農村供水設施的,按照“誰損壞、誰修復、誰賠償”原則進行恢復或賠償,短期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中供水設施的維修和管理實行分段負責制。公共供水管道和設施由供水單位維修和管理,入戶供水管道和設施由用水戶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及時制止並舉報危害農村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農村供水價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農村集中供水基礎設施具備完整的制水設備和輸配管網並由供水企業等主體統一運行維護的,供水價格可參照城鎮供水價格制定,對農民生活用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成本水價(不計利潤),承受能力較差的地方可實行運行維護水價(只補償制水和輸配成本,不計期間費用和利潤)。
(二)建立提升農村供水服務質量激勵機制,將農村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等指標與供水企業收益率相掛鈎。
(三)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合理補貼,對水源條件差、工程建設難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遠分散的地區,補貼力度應進一步加大。
(四)城鎮供水管網設施向農村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實行縣域內供水同網同價、供水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合理完善的水費收取機制。
供水單位按照契約向用水戶提供供水服務,並按契約約定收取水費及相關費用,推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
用水戶違反契約約定,未按標準交納水費,供水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停止供水,造成損失由用水戶自行負責。用水戶不按期交納水費,可以按照契約收取違約金。
為維持工程運行,在用水量較少的地方推行保底水費,對困難民眾在供水價格上可給予一定優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通過財政預算、水費提留等方式籌集維修養護資金(基金),積極支持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公益性管水員崗位補貼,確保工程持續運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維修養護基金要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於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和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