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
(一)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對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採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要適當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範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切實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把握好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抓緊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並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畫,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上述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審批效率。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畫落到實處。
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
(三)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四)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稅收優惠。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稅收政策,引導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三、加強風險防範和市場監管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政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視窗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防範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防止境外“熱錢”衝擊我國市場。
(六)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出讓價款的收繳,深化契約執行監管,加強對閒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七)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各地要綜合考慮土地價格、價款繳納、契約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閒置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契約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契約網上備案制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八)加強市場監測。地方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市場調控和相關統計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四、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九)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購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房源,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要加快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全面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推進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同時,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適當增加試點戶數。
(十)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適當提高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資金的下達方式,調動地方積極性,確保資金使用效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和資金的落實。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計畫、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責任
(十一)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房地產市場情況,認真落實差別化的土地、金融、稅收等政策,抓緊清理和糾正地方出台的越權減免稅以及其他與中央調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規定。對於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房地產的,要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執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增加有效供給、完善相關政策的原則,加大工作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情況的檢查和指導,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地區和城市要進行重點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加大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力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