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改善廣大市民居住條件,繼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一、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最佳化保障性住房建設,進一步統籌規劃布局和綜合配套,努力擴量增速、提升品質。2010年新開工建設經濟適用房12萬平方米,廉租住房1.1萬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實現應保盡保,逐步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無房家庭,經濟適用房保障對象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逐步擴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加快推進危舊房片區改造,力爭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主城區危舊房片區改造任務。
二、繼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抑制投機性購房。
(四)在貫徹執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蘇建房〔2009〕395號)基礎上,繼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對購買非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由4%調整為3%;購買144㎡以下(含144㎡)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由2%調整為1%。另外,個人購買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給予房款總額0.5%的購房補貼;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給予房款總額1%的購房補貼。
(五)對購買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繼續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
(六)享受購房補貼的時限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以契約備案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記受理日期為準,補貼在徵收契稅時即征即補。
(七)根據國家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八)商品房預售嚴格實行“實名制”認購,已辦理預售商品房契約備案登記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轉讓。對所退房源繼續實行網上公示、自主申請、公證搖號、公開認購,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認購。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最佳化土地供應,加強批後管理。
(九)促進土地市場供需平衡。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市場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土地供應規模,控制大宗面積土地上市量,其中京口、潤州區和鎮江新區丁卯片區境內上市宗地面積必須控制在300畝以內,丹徒區和鎮江新區大港片區境內上市宗地面積必須控制在200畝以內;改善土地供應結構,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
(十)嚴格貫徹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開發企業分期繳納的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對於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予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在上述行為未依法整改到位前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
(十一)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加大對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對因受讓人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期限延遲開發的,由市國土部門嚴格依照相關法律以及契約的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或者報經市政府批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其它特殊情況逾期未開發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供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根據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和最佳化住房供應結構。建立住房建設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會商機制,提高行政服務效率,縮短項目審批手續的辦理時間,推進在建住宅施工進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儘快形成市場有效供給。對於新的土地出讓項目,應根據項目規模和建設周期,在出讓契約中明確項目的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因受讓人責任違反契約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
(十三)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的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十四)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政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人民銀行、銀監分局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視窗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的監控,防範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
(十五)強化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房項目預(銷)售許可時,必須提交商品住房項目預(銷)售方案,商品住房預(銷)售方案應含每套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在10日內公開全部房源,按申報價格,通過公示牌、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形式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契約網上備案制度和《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預(銷)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動態監管。
(十六)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商品住房預售款專戶存儲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託管賬戶,委託開戶銀行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購房人應直接將購房款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預售資金託管賬戶。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託管賬戶內的資金屬於交易當事人,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動用、扣劃和凍結該賬戶內的資金。監管銀行和房產主管部門應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聯動機制,加強商品住房預售款使用管理,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七)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實行從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上市銷售等各環節、全方位聯合監管。房產(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契約,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圈地不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稅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工商部門要完善房地產經紀、廣告、契約管理,嚴肅查處違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契約欺詐等行為。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新聞媒體主管部門要客觀、公正、全面地宣傳報導房地產市場信息,共同營造本市房地產市場公開、公正、透明、有序的發展環境。
(十八)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各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重點圍繞房價、需求結構和市場供應的變化情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準確研判房地產市場走勢,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進一步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披露房地產市場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十九)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轄市(區)政府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重要性和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完善工作機制,紮實有效地開展工作,確保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取得明顯成效。要根據國家、省、市的部署要求,儘快制定實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並認真落實差別化土地、金融、稅收等政策,抓緊清理和糾正與中央調控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策性規定。對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房地產的,要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目標責任管理,不折不扣地完成穩定房地產市場和市下達的住房保障目標任務。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對房價上漲過快的轄市(區)進行重點督查,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顯的進行通報,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本意見各轄市可參照執行。
(二十一)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鎮政辦發〔2009〕8號)檔案同時停止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行政性檔案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實施後,國家和省如出台新的政策,則按新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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