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類型: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調節市場供需結構,促進市場供需平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區域性住房限購
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市內六區和武清區範圍內再次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在市內六區和武清區範圍內購買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商業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
三、加強住房金融監管
金融部門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國家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督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對購房人首付款進行核查,嚴禁各類機構違法開展“首付貸”、“過橋貸”等金融槓桿配資業務,維護住房信貸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四、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許可管理
對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期限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以及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後30日內未申請辦理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提高申請商品住房銷售許可工程形象部位標準,6層以下(含6層)建築需達到封頂,7至12層建築需達到6層以上,13層以上(含13層)建築需達到總層數的50%。
商品住房項目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請銷售許可面積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商品住房項目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須一次性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幢。項目建築規模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
五、嚴格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在商品房銷售方案中申報每幢房屋單位建安造價、銷售單價上限和每套房屋銷售價格上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並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後10日內,要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上限。市國土房管局同時將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代理中介機構不得高於公布的銷售價格上限宣傳和銷售商品住房。
六、加強新建商品房銷售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機構對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需簽訂預定協定的,應當通過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網簽《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定》,並在2個月內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反覆預定的方式囤積準售房源,每套房屋預定次數不得超過2次。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
七、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和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責,確保本區域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對發布虛假房源訊息、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倒賣“房號”、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國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嚴肅處理。處理期間可關閉涉事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商品房或二手房買賣契約網上列印功能,情節嚴重的,同時向社會公開曝光。
各類新聞媒體、網路平台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正確分析解讀房地產市場政策及運行情況,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對於各類機構及個人利用各種公共平台散布虛假訊息,製造、傳播謠言的,由公安、網路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各相關部門要依法制定具體管理措施,認真落實本實施意見規定事項。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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