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檔案號:國辦發〔2010〕4號檔案
  • 時間: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目的: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0〕4號檔案精神
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一、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0年全市政府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投資不低於1000億元。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設力度,調整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結構,2010年各類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開工建設和收購各類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開工套數的50%以上。
二、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已供地未開工、已開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各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發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機製作用,促開工、促上市。
三、加快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力爭再用兩年時間,全面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和中心城區危舊房屋保護性修繕任務。進一步完善“修繕、改善、疏散”的舊城房屋保護修繕模式,加大政府投入,注重舊城風貌的整體保護,疏解人口,使居民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四、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銷售住房的稅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六、嚴格執行《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號)中對境外個人在京購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購房屋的有關規定。
七、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批後監管。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規模,出讓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公頃。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並嚴格按出讓契約約定的時限要求支付剩餘出讓價款。加強對已出讓房地產項目批後監管,依法開展閒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追究違約責任,並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八、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為施工許可證批准的施工範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三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公開對外銷售。
九、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無證售房、未按規定時限開盤、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要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金融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視窗指導;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信息發布。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完善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機制,穩定市場預期。
十一、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縣政府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情況的指導支持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監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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