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概述  
  • 發布時間:2010-2-25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題材:政府公文等
  • 文號:晉政發[2010]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2009年以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巨觀經濟政策,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建設規模較快增長,有力地促進了“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目標的實現,但房地產開發投資占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較小,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增幅較高。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給
(一)保持房地產開發投資平穩增長。2010年全省房地產開發投資保持增長25%以上,總量突破500億元,占城鎮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
(二)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各地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居民住房需求,科學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規劃內容包括:住房供應總量、建設用地總量、各類住房的建設規模、地塊、空間布局、住宅套型結構比例和分年度實施計畫等。設區城市的住房建設規劃,於2010年4月15日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調整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結構。各地要根據居民住房需求,確保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並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區域內的住宅建設用地,要統籌布局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單宗住宅建設用地7公頃以上的,出讓時要留出30%用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據確定的用途,按國家規定的方式供地。
(四)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商品住房項目選址要符合城市規劃,綜合考慮居民居住、生活、出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等因素。修建性詳細規劃要綜合考慮城市性質、傳統風貌、規劃用地周圍環境條件,合理布局住宅、公建、道路和綠地,合理確定小區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規劃控制性指標。
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性需求
(五)探索住宅建設用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完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探索住宅建設用地出讓價格、價款繳納、契約約定開發時限及受讓人閒置土地、信用等級等綜合評標方法,改變住宅建設用地出讓價高者得的單一評標方式。
(六)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和監管要求,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要求。
(七)實施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金融機構要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政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八)發揮住房公積金促進住房消費的作用。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
(九)發揮國家住房稅收政策作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銷售、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政策。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十)規範土地出讓行為。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小城市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7公頃,中等城市不得超過14公頃,大城市不得超過20公頃。加強對土地受讓人的資格審查,不得向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契約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一年以上不按契約約定期限開發建設的,按契約約定總價款的25%收取閒置費,兩年以上不按契約約定期限開發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
(十一)加強商品住房銷售監管。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項目,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嚴禁向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主體發放預售許可證。商品住房預售嚴格按單幢審批,不得分層、分單元、按小區、按組團許可;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設區城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城市要實現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
(十二)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完善市場準入與清出機制;加快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嚴格執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加強住房的質量安全管理;規範項目轉讓和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堅決打擊無資質開發、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等行為。
(十三)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代理監管,規範商品房銷售代理行為。建立房地產估價行為監督舉報機制,依法查處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服務費,以及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估價業務、高評低估等擾亂市場的行為。
(十四)規範物業服務行為。拓展物業服務的內容和範圍,為業主提供專業化、人性化的服務,提高物業服務的覆蓋面。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按業主的服務需求籤訂按質論價的物業服務契約,按照契約約定的項目、標準提供質價相符服務的運行機制。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創建物業服務示範項目,促進物業服務品質的提升。
(十五)加強新建住宅小區裝修管理。建立新建住宅小區裝修監管體系,明確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和義務,共同維護好、管理好小區公共部位和共有設施,保障公共設施不受損害,業主權益不受侵害,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堅決打擊強買強賣和強行運送裝飾材料等干擾業主裝修的行為,為業主營造良好的裝修秩序。
(十六)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體系。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與運行評價體系,監測房地產市場動態;建立商品住房性能評價體系,評定商品住宅性能等級;建立房地產信息公開體系,適時發布產業發展政策、市場運行情況;建立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範化管理體系,推動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一體化管理工作;建立物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和完善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機制;建立城市房屋拆遷跟蹤監管體系,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項目驗收辦法》(晉建房字[2005]202號);建立房地產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十七)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重點查處違規閒置土地,違規用地、囤地、炒地,偷稅漏稅,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堅決打擊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和預定、排號、吸納會員等變相銷售行為;深入開展房地產開發領域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問題專項整治,加強對違規擅自變更規劃的查處。
四、加強市場監測和輿論引導,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
(十八)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加快建設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立信息採集、政策及統計信息發布平台,年底前實現縣級以上城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全省聯網。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開發投資及增幅、商品房建設規模、商品住房供應結構、商品房銷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採集、分析制度;完善市場監測和風險預警預報機制,監測房地產市場動態,評價房地產市場運行,評估發展態勢,預測未來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十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媒介及時發布房地產開發及住房供應等信息,大力宣傳國家及省促進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穩定市場預期。嚴肅處理惡意炒作、誤導消費預期等行為,向社會曝光典型案例及違規行為查處進展情況,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五、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承擔落實責任。省人民政府對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組織領導,經常研究市場運行態勢,解決房地產市場發展遇到的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房地產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監管房地產市場秩序,一級抓一級,加強房地產開發和商品住房銷售監管,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和預定、排號、吸納會員等變相銷售行為。
國土資源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監管,查處違規閒置土地,違規用地、囤地、炒地行為。
物價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以及亂收費等行為。
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收征管,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漏稅的查處力度。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規範國有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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