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精神,促進全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為統領和切入點,以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支持政策,通過市場機制激發市場有效需求;健全標準體系,規範產業發展秩序,著力推進產業重組和轉型升級;完善市場機制,加快技術進步,著力提高我省光伏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促進我省光伏產業發展作出貢獻。
(二) 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有序發展。通過全省調研,在全面摸清我省光資源情況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有序發展光伏發電項目。積極鼓勵利用荒山、廢舊廠礦建設地面光伏電站,利用建築物建設屋頂和建築一體化光伏電站。
政策扶持、市場調節。在光伏發電發展初期,以激勵政策積極鼓勵和扶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高企業投資光伏發電的積極性,降低企業投資風險。同時遵循市場規律,建立政策退出機制和市場化發展機制,培育光伏企業核心競爭力。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加強政策的協調配合和行業自律,支持創新發展方式,調動地方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積極性,共同推動光伏產業發展。
(三)發展目標。
以鼓勵政策為引導,以推廣套用為抓手,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產業發展為目標,建立適應我省光伏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標準和秩序,積極推進大型地面電站和分散式光伏電站的建設,重點拓展分散式光伏發電套用。2015年底,光伏發電總裝機容量力爭達到200萬千瓦,2020年底,力爭達到500萬千瓦。
二、積極開拓光伏套用市場
(四)大力開拓分散式光伏發電市場。
鼓勵用戶按照“自發自用,餘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優先支持用電量大、用電規律與發電率契合度高的工業園區、大型會展場館、大型商場超市等建築構築屋頂推行分散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利用政府資金建設或節能改造的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建築中,積極推行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支持偏遠地區利用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城市公園廣場及附屬建築規劃建設應急光伏發電站。
(五)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
充分利用廢棄礦山、戈壁、荒地等難以開發土地以及大型農業設施等,在落實發電消納的基礎上,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有序推進”的原則,建設大型光伏電站。鼓勵利用既有電網設施按多能互補方式建設光伏電站。協調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保證光伏電站發電及時併網和高效利用。
(六)努力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搭建對外交流平台,加強對話協調,推動光伏產業開展產業國際合作。規範光伏產品進出口秩序,完善企業行為自律,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財務狀況好的光伏企業出口創匯。鼓勵光伏企業創新國際貿易方式,積極探索在境外開展投資生產合作。鼓勵企業擴大先進技術設備進口,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產業水平,提升市場競爭能力。鼓勵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大力拓展新興市場,促進光伏企業在國際化發展的同時積極擴大內銷市場。
三、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七)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多晶矽、光伏電池及組件項目。
光伏製造企業應擁有先進技術和較強的自主研發能力,新上光伏製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矽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20%、多晶矽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12%,多晶矽生產綜合電耗不高於100千瓦時/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環利用不完善、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矽產能。
(八)加快提高技術和裝備水平。
結合我省光伏產業的發展特點,合理選擇技術路徑和產業路線,圍繞提高轉化率、降低綜合發電成本,優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光伏企業開展新型高效光伏電池材料、大型併網逆變器、高效蓄能電池、建築光伏構件等技術攻關,重點解決光伏套用工程中存在的系統最佳化集成、建築一體化、智慧型併網等技術難點,提升核心競爭能力。培育一批為光伏產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中小微企業,使其在引進、消化和吸收國際先進成果的基礎上,開發適用的光伏系統最佳化設計技術,最佳化系統配置,使光伏系統具有自動控制、監測、數據採集和傳輸、信息顯示等先進的技術性能。
四、規範產業發展秩序
(九)加強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
根據國家的規模安排計畫,統籌安排我省光伏產業發展實施進度及發展規劃。加強制造產業與發電套用、光伏發電與配套電網建設的銜接和協調。完善光伏電站和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制度,促進光伏發電有序發展。
(十)推進標準化體系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
緊密跟蹤光伏產業國際先進水平,收集、採用相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供光伏產業標準信息服務。鼓勵我省光伏企業將先進生產技術標準轉化,積極承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掌握技術的制高點和市場的話語權。指導和幫助光伏企業制定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標準體系,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標準化管理水平。為制定光伏產業地方標準開闢綠色通道,加強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主,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相配套的光伏產業標準體系建設。
(十一)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
制定完善並嚴格實施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規範光伏市場秩序,促進落後產能退出市場,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執行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控制設備等關鍵產品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嚴格執行光伏電站設備採購、設計監理和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反對不正當競爭。完善光伏發電工程建設、運行技術崗位資質管理。加強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運行監管。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執法監察。不得以徵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光伏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
五、完善併網管理和服務
(十二)加強配套電網建設。
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積極發展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慧型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光伏發電,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十三)完善光伏發電併網運行服務。
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併網服務,最佳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併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簡化分散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式,公布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服務流程,建立簡捷高效的併網服務體系。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費和相關併網服務費用。加強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併網運行監管。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套用。
支持用戶側分散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散式光伏發電套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並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範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
(十五)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省級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機制,加大對太陽能資源測量、評價及信息系統建設、關鍵技術裝備材料研發及產業化、標準制定及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新技術套用示範、農村和牧區光伏發電套用以及無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支持。在2015年前,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50%的政策。對分散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徵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的兼併重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利用。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光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對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企業予以信貸傾斜,增加信貸投放。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大力開展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可轉讓股權、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家庭自發自用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促進光伏企業融資增長。支持光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掛牌轉讓等直接融資方式融資。支持我省優秀光伏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公開定向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產品融資。鼓勵保險資金以股權、債券等形式投資我省光伏企業。推動社會和民間資本以及風險基金投入我省光伏產業。
(十七)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設管理。
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納入我省年度指導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優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對利用荒山、荒坡、鹽鹼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在土地規劃、計畫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和年度計畫指標。二是縮小建設用地徵收範圍,將建設用地徵收範圍縮小到生產區、生活區和場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生產區用地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和場區內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區用地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徵收手續後,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三是對發電場占地可採用租賃等多種方式有償使用。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檔案,完善光伏發電規劃、價格、金融信貸、財政補貼和建設用地等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措施的貫徹實施。各設區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要落實政策,引導本地區光伏產業有序協調發展。健全行業組織機構,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加強行業自律、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展統計監測和研究制定標準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產業服務,建立光伏產業監測體系,及時發布行業信息,找尋銀企溝通平台,引導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