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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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57號
渝府辦發〔2015〕15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供需平衡規律,結合當期已供土地建築規模,合理確定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區域和時序。對非企業原因閒置的房地產用地,可適當調整開工和竣工時間。
二、加快主城區照母山、蔡家、空港、鴛鴦、禮嘉等區域市政道路、公交線路、水電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建設。
三、個人房屋被政府徵收後,取得貨幣補償款重新購置房屋的,可在購房款扣除貨幣補償款後計征契稅。政府安置機構組織商品房房源實施統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機構代被安置對象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由原房屋權利人直接轉移登記給被安置對象,按相關規定徵收稅費。
四、房地產企業繳清土地價款後,對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中獨立組團對應的土地,可分宗辦理房地產權證,支持企業融資。項目未預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調整商住比例,經批准適當調減商業規模。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前提下,房地產企業可調整未預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項目戶型結構。
五、對房地產企業經批准建設且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部門的學校用地,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於房地產企業的待售開發房產,未納入自有固定資產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徵收房產稅;對房地產企業納入自有固定資產經營管理的車庫(位),按房產原值從價計征房產稅。房地產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經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減半收取散裝水泥專項保證金、開口占道保證金、施工用電保證金、用氣保證金。
六、鼓勵金融機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提高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購房按揭貸款額。對資金困難的房地產在建項目,不簡單地抽貸、停貸和壓貸。嚴禁違規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物顧問費、諮詢費。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5%。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調整為20%。
七、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設施服務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民政部門認定後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定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八、房地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劃批准的設計單元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銷售,不得違規採取售後返租或變相售後返租等方式銷售。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全市各級信訪、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規劃、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在全市範圍開展分零銷售、售後返租或變相售後返租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大排查和專項執法,及時預防和打擊以房地產銷售名義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妥善處置矛盾糾紛,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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