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4月28日發布,自1993年04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開發區,並集中力量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證明效果很好,今後還要繼續堅持。但去年(1992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開發區熱”,開發區越辦越多,範圍越劃越大,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資金,明顯地超出了實際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少數地方無視國家稅法和土地法,超越許可權擅自製訂發布稅費減免辦法,對外造成了不良影響。對這種情況如不採取堅決果斷的措施予以制止,不僅會加劇資金、能源、交通運輸和原材料供應的緊張,而且勢必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對外開放的健康發展。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各類開發區,實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審批設立各類開發區。
二、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遊度假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凡要興辦上述各類開發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前期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導工作,並向國務院申報。
三、為吸收外資興辦工業、農業、國際旅遊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資源情況、實際需要和條件,批准設立少量省級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在現有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有關優惠政策,並報國務院備案。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不得沿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的名稱和政策。
四、審批設立開發區,要加強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嚴格控制開發面積,並注意以項目帶開發。要堅持量力而行,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嚴格依法審批土地,節約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五、對未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自行興辦的各類開發區,各地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對缺乏基本建設條件,項目、資金不落實,過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開發區,要堅決果斷地停下來,並向民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處理好有關善後事宜。土地要還耕於農,嚴禁棄耕撂荒。
六、各地區、各部門都要自覺維護國家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嚴格遵守國家稅法、土地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決禁止超越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自行制訂優惠政策或變相減稅讓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此加強監督。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檢查清理各類開發區的工作情況,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報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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