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8]45號
【發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8-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新建各類開發區、開發小區的通知
(贛府發〔1998〕45號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今年以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克服超歷史的特大洪澇災害和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經濟運行總體上是好的。但是,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有些地方採取了一些不恰當的方式,脫離實際,不講條件與可能,新辦開發區、開發小區的現象又有所抬頭。為制止此類現象的發生避免浪費,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發展經濟必須緊緊依託原有的基礎條件,不能盲目開闢新的開發區,更不能違反有關審批程式亂占耕地。今後各地一般不要設立新的開發區和各類鄉鎮企業開發小區。對因特殊情況需設立新的開發區的,必須先落實建設項目,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再進行規劃建設。
二、各地要積極轉變觀念,在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上下功夫。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必須從以改善硬環境為主轉移到以改善軟環境為主,必須從以事先搞好配套設施為主轉移到配套建設和項目建設同步進行為主,要將“築巢引鳳”的做法轉變為“引鳳築巢”。用新的思路、新的辦法,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