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各類開發區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發改外資[2012]403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12年12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各類開發區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25日
  • 印發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 性質:法規
介紹,全文,清理整改範圍,工作安排,

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規範開發區發展,2003-2007年國務院部署開展了清理整頓開發區工作,有效糾正了開發區建設管理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初步解決了開發區過多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30號)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一律暫停審批新設立和擴建各類開發區。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以工業園區、產業園、集中區等名義違規設立開發區、隨意圈占土地、擴大開發區面積、擅自出台優惠政策、低水平重複建設的苗頭和傾向。因此,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改。現就前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全文

清理整改範圍

本次清理整改的開發區是指各級政府設立、劃定一定範圍、有指定管理機構、進行土地集中連片開發和招商引資的各類開發區域。主要範圍包括:
(一)已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且存在擴區、改變區位情況的開發區。
(二)未納入《目錄》,由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種方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示範區等。

工作安排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加強對本地區開發區的指導和管理,促進開發區建康發展。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類開發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各類開發區逐一進行摸底調查,並將開發區信息按照附表格式進行匯總,於2013年2月28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各地區報送的開發區信息進行匯總審核,並根據匯總結果研究下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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