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是2009年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南府辦〔2009〕1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有關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我市的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9〕34號)和市委印發的《全市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總體方案》的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現行有效的檔案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於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清理現行有效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制定新的政策法規等兩方面工作,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為科學發展提供保障,為加快建設區域性國際城市和廣西“首善之區”、在全區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現行有效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著力解決制度法規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問題,廢止一批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著力解決制度法規不適應科學發展要求的問題,修改一批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對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一批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確認繼續有效和繼續執行;通過制定出台一批新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著力解決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礙不適應科學發展要求的問題。
三、政策法規和規章清理方面
(一)清理範圍
1.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40件,具體見附屬檔案1)。
2.市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54件,具體見附屬檔案2)。
3.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具體範圍包括:
(1)市政府對2005年前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後,通過《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南府發〔2007〕60號)決定予以保留的304件、修改的11件規範性檔案(具體檔案目錄見南府發〔2007〕60號文)。
(2)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於2005年以後制定公布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
4.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包括部門管理的二層機構),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東協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青秀山管委會、相思湖新區管委會、崑崙關管委會、大明山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以及市直各部門(包括其管理的二層機構)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
5.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以外的其他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
(二)清理原則
1.主要內容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的、制定依據已被廢止的,要明令廢止。
2.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確認失效。
3.個別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同位階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要予以修改。特別是對於規範性檔案,如果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2)違法增設行政許可的條件、範圍、程式和申請材料。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證件進行定期審驗或者年檢。
(4)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5)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4.部門內設機構、臨時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一律停止執行;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設定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重新制定。
5.制定主體、制定許可權、規定內容合法,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繼續有效。
(三)清理工作分工及時間安排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和“誰起草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的方法進行分類清理:
1.對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
(1)由起草或者負責實施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各市直部門、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分別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清理意見(註:地方性法規的分工見附屬檔案1;政府規章的分工見附屬檔案2;南府發〔2007〕60號文決定予以保留的304件的規範性檔案分工見南府發〔2007〕60號文;南府發〔2007〕60號文決定修改的11件規範性檔案的分工,以及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2005年以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分工由市法制辦另行發函通知有關單位),於2009年7月10日前報送市法制辦。各單位報送清理意見時應當附送以下材料:
――地方性法規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3)、政府規章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4)、規範性檔案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5)各一式三份(同時附電子文本);
――建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的,應當附送修改決定和修改文本(建議稿),以及對擬修改條款的修改情況說明(各一式五份,同時附電子文本)。
(2)市直各部門、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對於非本單位負責起草或者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清理意見和填寫地方性法規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3)、政府規章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4)、規範性檔案清理建議表(附屬檔案5)各一式三份(同時附電子文本),並於2009年7月10日前把清理意見報送市法制辦。
(3)市政府辦公廳從市直各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清理工作小組,對各單位提出的對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意見進行研究(具體工作由市法制辦牽頭),並於2009年9月提出具體的清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對於各單位提出的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清理意見,由市法制辦匯總後,結合市政府立法計畫,提出具體的清理意見報市政府。
2.對於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包括部門管理的二層機構),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包括其管理的二層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
由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分別組織清理。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市直各部門的清理工作要於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清理工作要於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及其目錄(一式三份,同時附送電子文本)要於清理工作完成後3日內送市法制辦。市法制辦要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市直各部門開展清理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3.對高新區等七個管委會以外的其他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
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9〕34號)和本通知要求進行清理,於2009年11月底前清理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報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縣、區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4.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排在首位的發文部門牽頭,會同其他制定部門負責清理。
(四)清理結果公布
清理工作結束後,市、縣(區)政府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形式統一公布本級政府、政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繼續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繼續執行,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方面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如果認為我市目前在經濟社會建設中存在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礙不適應科學發展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需要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制定的依據、必要性、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送市法制辦,由市法制辦匯總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五、工作要求
及時清理和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解決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礙、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清理和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一項重要工作抓好落實,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落實,抽調專門力量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落實工作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市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清理工作結束後,市法制辦要及時把本市(含各縣、區)的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及其目錄的電子文本匯總後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按照要求送自治區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