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09年4月17日印發並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9〕34號
【發布日期】2009-04-17
【生效日期】2009-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9〕34號
【發布日期】2009-04-17
【生效日期】2009-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發〔2009〕34號)
(桂政發〔2009〕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針對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行政公文。規範性檔案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於全面正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推動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多年來我區各級行政機關為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規範性檔案,隨著國家立法的不斷完善,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一些規範性檔案與推動科學發展、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適應,成為影響和制約我區科學發展的制度障礙。全面清理不合時宜的規範性檔案,對於進一步最佳化我區政策環境,使各項政策措施更有利於推動廣西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對於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政府令第12號)有關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經自治區組織歷次清理後各地區、各部門繼續保留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
二、清理原則
(一)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據已被廢止的,要停止執行。
(二)規範性檔案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確認失效。
(三)規範性檔案部分內容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規定以出口實績或者使用國產貨物作為條件給予生產者補貼等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內容的,同位階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或者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2.違法增設行政許可的條件、範圍、程式和申請材料。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證件進行定期審驗或者年檢。
4.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5.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階規範性檔案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門內設機構、臨時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一律停止執行;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設定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重新制定。
(五)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制定許可權、規定內容合法,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繼續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和“誰起草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的方法進行清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或者實施該規範性檔案的政府工作部門在清理工作完成前2個月內按照前述清理原則逐件提出停止執行、確認失效、修改或者繼續有效的清理意見,經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部門、組織進行清理,並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政府令第12號)規定的程式辦理。
(三)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制定部門會同其他制定部門進行清理。
(四)部門內設機構、臨時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設定該機構的行政機關負責清理並決定停止執行;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設定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政府令第12號)規定的程式重新制定。
四、清理結果公布
清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通過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一公布本級政府、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繼續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繼續執行,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時清理規範性檔案、最佳化我區政策環境,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保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落實,抽調專門力量集中清理,落實清理工作經費,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縣級以上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對報送的清理意見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清理結果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
自治區、地級市、縣級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要同步進行,並分別在2009年8月底、2009年9月底、2009年10月底完成。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門要在清理工作完成後10日內將本地區(含所轄縣、縣級市、城區)、本部門的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及其目錄的電子文本送自治區法制辦,由自治區法制辦匯總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清理辦法,由地級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確定,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