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各處室,機關黨委,駐廳紀檢組、監察室,服務中心:
為規範我廳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8號)等規定,結合我廳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工作實際,現制定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2015年5月1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規範性檔案
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以下簡稱“本廳”)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8號)等規定,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廳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本廳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檔案,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不予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檔案,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本廳各處室(以下稱“起草處室”)在起草檔案時,應當參照本條規定,明確所制定的檔案是否屬於規範性檔案範疇。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公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本廳規範性檔案應當不作重複規定。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規則”、“通告”、“布告”、“通知”、“意見”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七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徵求意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三)組織論證。涉及重大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組織專家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
(五)本廳領導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六)公布;
(七)備案。
規範性檔案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八條因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程式中,起草處室負責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徵求意見、組織論證等工作;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等工作;廳辦公室負責將規範性檔案提請本廳領導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等工作。
第十條起草處室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一條起草處室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調查研究,汲取實踐經驗,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處室起草對本地區、本行業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要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處室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協商。是否與相關部門會簽或者聯合發文,由起草處室決定。
第十三條起草處室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對意見的處理等內容;
(三)有關材料。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文本,徵求意見匯總情況等。
第十四條廳政策法規處對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本廳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第十五條廳政策法規處應當自收到起草處室提交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說明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需要重新進行論證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限。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廳領導會議集體審議通過,由本廳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七條廳辦公室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簽署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本廳網站上全文公布。
第十八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按時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簽署發布之日起5日內,起草處室應當向廳政策法規處提交規範性檔案文本。廳政策法規處於10日內向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提交備案報告和規範性檔案文本,並抄送廳辦公室。
第十九條廳辦公室應當每個月將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在本廳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條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經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審查不合法的,起草處室應當在接到糾正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糾正結果提交廳政策法規處,廳政策法規處在10日內報請廳領導審核後反饋自治區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處室解釋:
(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與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起草處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一般每五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提出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和失效的建議意見,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後送廳政策法規處。廳政策法規處匯總提出處理意見,經廳長審定或提交本廳領導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廳辦公室及時在本廳網站上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目錄。
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有超越法定許可權、未經聽取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未經集體討論決定情形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由本廳負責起草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