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繼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繼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1月25日發布,自1994年01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1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1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1993年,我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投資增長過猛、在建總規模偏大和投資結構改善滯後等矛盾依然存在。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一年。為了抓住機遇、深化改革、促進發展、保持穩定,防止經濟形勢出現大起大落,今年必須繼續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必須進一步加強
各級領導幹部要全面正確地理解和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調整結構和提高效益上來,決不能再走不顧客觀條件,一味爭投資、上項目、擴大建設規模的老路。金融秩序混亂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失控,是導致和加劇通貨膨脹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嚴格進行巨觀調控。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思想真正統一到全國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指導方針上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
二、集中財力物力,保證重點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去年清理審核建設項目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進行排隊,優先保重點收尾、投產項目和重點續建項目。對去年已經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不得擅自恢復建設。對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也要按照國家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注重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則,集中力量打殲滅戰,避免盲目、重複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計畫,不得層層加碼,不得突破。各級財政和銀行不得對計畫外項目撥付建設資金和發放貸款。對國家計畫內的重點項目,各級政府、銀行和企業要從今年初開始,安排好分季度的資金撥付計畫,逐月調度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到位率,第一季度不低於15%,上半年不低於40%。保證重點的範圍,要繼續按《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發〔1993〕59號)規定執行。要結合項目的排隊,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地方自籌資金重點予以落實,嚴禁用銀行貸款和非法集資充抵自有資金來源。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自籌建設資金,要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需要。對資金不落實的項目,要推遲建設進度,以至下決心停緩建。凡是自籌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中央財政不得撥付資金,各級銀行不許發放貸款。
三、從嚴審批新開工項目,縮短建設戰線
為了防止繼續擴大建設規模,今年原則上不再批准新開工項目。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人的責任。各級銀行也不得對化整為零、逃避審批的項目發放貸款。今後新開工項目必須堅持三條原則:一是不能搞無本投資,新建項目必須落實一定比例的資本金;二是不能挪用流動資金貸款搞投資;三是新建項目必須打足鋪底流動資金,流動資金不落實的不能開工。
四、加強對項目審批工作的管理,搞好項目規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的項目審批權不能橫向分散,除國務院授予項目審批權的國家級開發區和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可由企業自行審批的項目外,地方項目的審批權要集中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計委(計經委)、經委(經貿委)掌握。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享有的審批許可權,不能超越其綜合平衡能力,更不能層層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對此應重新做出統一規定。
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地區抓緊制定一些熱點產品和項目(如乙烯、聚酯、粘膠纖維、煉油、煉鋼、汽車、機場、港口、大型橋樑和通信設備等)的專項規劃,防止盲目布點、重複建設。今後項目審批工作必須依據國家中長期規划進行。
五、加強資金源頭控制,嚴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管理
人民銀行要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計畫,是指令性計畫,各級銀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後,政策性(即基礎設施、基礎工業和支柱產業)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以及與其配套的小型項目貸款,已劃歸國家開發銀行統籌安排,各專業銀行已沒有相應的貸款規模,不得再發放此類貸款。國家開發銀行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強化固定資產貸款總量控制和最佳化資金配置上,集中資金確保國家政策性重點建設項目。各專業銀行也要按照國家統一的產業政策發放貸款,各專業銀行在向商業銀行過渡時期,實行貸款限額控制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今年固定資產貸款仍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
各金融機構不準挪用銀行同業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不準用銀行貸款墊付自籌資金缺口;未經批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準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不準對未經國務院和國家計委批准的新開工項目發放貸款。
六、加強對資金市場的規範化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證券發行計畫,發行債券和股票必須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不得擅自擴大債券發行規模和股份制試點範圍。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國辦發〔1993〕22號)的有關規定,不得以內部股份制試點名義進行高利率集資。國家體改委正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抓緊制定對企業發行內部職工股實行規範化管理的辦法,在新辦法出台前,暫停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在集中和引導各種建設資金用於國家重點項目和本地區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同時,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務院制定的集資管理條例,嚴禁非法集資。對繼續用國家已明令廢止的收費科目或自立收費科目進行亂收費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及時通報,堅決查處。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採取具體措施,對財政資金以信用化形式搞計畫外投資的情況進行清理和糾正。各級銀行要按人民銀行的統一部署,繼續抓緊糾正和清收違章拆借的工作。
建設項目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商業貸款和出口信貸),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利用外資計畫執行,並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不得突破。不準用國際商業貸款倒換人民幣擴大建設規模。
七、對在建項目進行普查和建立項目登記備案制度。
為了全面、及時地掌握投資項目信息,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結構的巨觀監測和調控,國家計委和國家統計局將部署對全國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進行一次普查。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今年要抓緊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度,具體條例由國家計委商國家經貿委起草,報國務院批准頒布施行。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開發區建設的管理
各地區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貸款規模必須同時納入國家信貸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銀行不得向計畫外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建設貸款。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重點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進行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項目。“安居工程”今年著重搞好規劃等前期工作,根據資金的可能逐步實施,不能一哄而上。
今年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新的各類開發區,去年經清理撤銷的開發區不得變相恢復建設。因對外開放確需興建的旅遊設施、賓館、寫字樓等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報批,從嚴控制。
九、加強對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引導和規範化管理
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83號),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用於國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對關係國計民生且易於形成壟斷的基礎設施和支柱產業,一般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對其中的合資、合作經營項目要保證國家控股或擁有調控權。
對國有企業向外出售股權或以存量資產與外商進行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對外方實物投資部分,也要經合營雙方認可的中介公證機構進行價格認定。
對註冊資本和投資不能在契約規定期限內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項目,要區別情況給予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不能以中資銀行貸款充抵外商註冊資本或用中方名義為外方投資貸款提供擔保。中方不能比照貸款、債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證合營外方投資的回報率。對外匯不能自行平衡的項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諾保證外方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項目以合資企業名義在國外借款,凡需境內機構擔保或用資產抵押的,都須納入國家外債計畫。此類限額以下項目的審批許可權集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不得下放,並由同級外匯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外商投資進行房地產開發,繼續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第56號令)和《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的有關規定。
十、加強對投資巨觀調控工作的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投資工作的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親自負責,計畫、財政、銀行、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固定資產投資中的重大問題,對保證重點、資金到位、投資規模、審批立項和新開工項目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將分析結果和處理意見通報有關方面。國家計委要加強對投資巨觀調控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從今年一季度開始,由國家計行會同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等部門組成調查組,分赴各地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
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是關係今年改革能否順利實施、國民經濟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社會能否保持穩定、通貨膨脹壓力能否緩解的關鍵。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肅對待此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決不能掉以輕心,等閒視之,更不能走過場、搞對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同心協力,團結一致,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係,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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