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補充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範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目前正在執行的《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建政[2007]5號)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補充意見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7-14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土地出讓金征繳管理,信息共享和數據核對,其他,

基本信息

名 稱: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補充意見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7-14
實施日期:2010-7-1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27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補充意見》(建政〔2010〕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檔案
建政〔2010〕2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支管理的補充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範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目前正在執行的《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建政[2007]5號)進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

(一)農村綜合開發支出。按土地出讓成交價款的8%安排。
(二)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安排比例從按土地出讓成交價款的1%調整到2%。
(三)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支出。安排比例從按土地出讓成交價款的2%調整到5%。
(四)政府債務償債準備金支出。由“按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功能區以外土地出讓收入扣減征地開發支出後餘額的10%安排”調整為“按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收入的10%安排”。
(五)財政資助資金支出。財政資助資金為對應宗地出讓成交價款扣減按規定安排的各項費用和成本開支後的餘額。省級開發區、鄉鎮(街道)範圍內工業用地予以全額扶持,主要用於鄉鎮(街道)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省級開發區、鄉鎮範圍內經營性用地予以全額扶持,主要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街道範圍內經營性用地由市財政統籌,原定土地出讓金資助政策停止執行。

土地出讓金征繳管理

本市範圍內實現的土地出讓金(含滯納金)除保證金外,應於徵收當日全額繳入國庫。
保證金轉為土地出讓金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土部門按旬傳遞的《土地出讓保證金劃繳國庫通知單》,及時從專戶劃繳國庫。

信息共享和數據核對

國土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建立並完善國有土地儲備、出讓和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國土部門應於每月終了後3日內將上月宗地出讓、變更等信息傳遞至財政部門。同時應做好土地出讓金繳款書和土地出讓金髮票開具情況的台帳登記工作,並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將台帳數據傳遞至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每月根據國土部門傳遞的數據及時核對出讓金收入,並向國土部門傳遞土地出讓金徵收情況表。

其他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今後國家或上級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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