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已於: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經市研究同意
  • 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 實施日期:2010-7-14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預算和籌措管理,第三章 工程預算和招標管理,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核算管理,第五章 工程變更和竣工管理,第六章 項目代建制財務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7-14
實施日期:2010-7-1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29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政〔2010〕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政〔2010〕4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防範政府投資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建設單位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建設項目: 
(一)本市財政(含鄉鎮、街道)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項基金、資金;
(三)政府(包括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資以及上級補助(含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原則:預算管理原則、專款專用原則、風險控制原則、效益優先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籌集以及項目前期論證、設計審查、項目招標、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等環節中應當加強資金安排和使用的監管,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預算和籌措管理

第五條 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前,必須落實建設資金。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即項目業主,下同)在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前,應向市財政局報送《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查表》(附屬檔案1),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核。市財政局審定的資金拼盤方案作為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批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依據,對配套資金、自籌資金不落實的,市發展和改革局不予批覆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對財政參與投資並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項目,其項目資本金和其它建設資金需經市財政局審查確認。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編制資金年度預算,並按規定程式安排。年度預算編報和安排具體程式如下: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立項、概算批覆檔案和建設計畫,合理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計畫報市發改局初審,市財政局根據市發改局初審後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結合上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結轉情況,按照合理籌集、統籌安排、保證續建、確保重點原則,編制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收支計畫,報市政府審查。
(二)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收支計畫,結合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按項目分別下達年度資金使用計畫。
(三)對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應急項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需調整投資計畫的,應按規定的程式履行立項或辦理變更手續。市財政局根據立項批覆或變更的投資計畫報經市政府審查批准後追加或調整資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通過舉債、融資等方式籌措的,各項目建設單位和國有投融資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債或融資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債和融資。
各項目建設單位和國有投融資公司應充分考慮債務承受能力和償還能力,合理確定借債或融資規模和結構,按照“適度從緊、注重實效、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總體要求,遵循“誰舉債、誰償債”的原則,落實償債責任。
第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市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建設年度預算資金和拼盤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基本建設專戶實行統一調度和撥付。項目拼盤資金在支付工程價款之前,均應繳入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對未按規定繳存拼盤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暫停撥付資金。
鄉鎮(街道)以本級財政資金或國有投融資公司以融資解決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暫不納入市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程預算和招標管理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概算批覆及相關資料報市財政局備案,並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編制報市財政局審核。經市財政局審核的工程預算應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工 程預算未經市財政局審核的,不得進入招標程式。
市財政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預算進行審價,並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監督管理。
對於鄉鎮(街道)、國有投融資公司負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市財政局可授權其自行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預算審核,但必須在市財政局統一招標確定的社會中介機構中選擇,預算審核結果需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在工程預算審核過程中,工程預算超過概算的,應退回重新設計,將預算造價控制在批准額度內;無法壓縮或壓縮後仍超過批准額度的,應當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檔案需報市財政局審核。中標單位確定後,建設單位應將中標通知書連同決標紀要(詢標記錄)報市財政局備案。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對項目概(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應與建設項目招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一致,並在契約中明確價款支付方式、支付進度和結算審計等內容。涉及價款支付事項等相關條款,應送市財政局審核。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臨時施工供電、管線遷移、管線保護等)在內的相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契約副本及工程施工圖均應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市發改和改革局備案。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核算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 在銀行開設基建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並按賬戶管理的程式進行報批。基建賬戶用於登記、核算、清算基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結束後應及時撤銷,結餘資金上繳財政部門或歸還各投資方。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設立財務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統一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立規範的基本建設賬目,加強日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編制和報送基建財務報表、月度項目用款計畫等有關會計資料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預算和工程契約約定、工程建設進度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在工程結算前,工程款在契約價的85%內(不含不可預見暫定金額),視工程進度支付。驗收合格並經工程結算審價或竣工決算審計後,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缺陷責任期)結束後清算。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批覆的概算、年度資金預算、項目建設計畫和進度,以及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申撥和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征遷工作經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征遷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納入市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建設單位管理費和支付給個人的征遷補償費之外,其他工程款項支出均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直接撥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合理安排人員、設備組織項目建設管理,對於聘用、借用人員以及在建設單位管理費、征遷工作經費中列支費用的交通工具需經市財政局審批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政府投資項目批准的概算購置設備、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須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程式辦理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以及施工單位繳交的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均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借用。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1.違反國家、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式的;
2.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有截留、挪用、擠占建設資金的;
3.財務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財務管理混亂,造成建設資金浪費和國家財產損失的;
4.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造成社會影響的;
5.超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或調整概算未經批覆的;
6.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7.不按時進行工程決(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
8.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9.建設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自籌配套資金落實不了,影響工程進度的;
10.有其他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 工程變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概(預)算進行施工建設,特殊情況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編制工程決(結)算,報市審計局審核或審計,並按照審核或審計結果進行工程款結算。
工程決(結)算審核或審計核減額根據投資渠道不同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尚未撥款的,停止撥款,財政收回相應的預算指標;國有投融資公司、企事業單位以融資或自籌資金實施的項目按淨核減額的10%上繳市財政專戶;各鄉鎮(街道)實施的項目按淨核減額的5%上繳市財政專戶,其中複審部分按淨核減額的10%上繳。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並經工程決(結)算審計後三個月內應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見附屬檔案3),報市財政局審批。項目建設的立項、初步設計、概(預)算審查、概算調整、工程變更等各類審查審批檔案,市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審核)報告、審計決定書或報審計局備案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各類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工程資料均作為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審批的依據。
未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經市財政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提請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核銷工程投資,不得辦理資產移交。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日內對基建專戶結餘資金以及建設過程中購置的辦公設備、交通設備等資產進行清理、登記、上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財政全額撥款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應全額上交財政部門;拼盤項目的結餘資金,應按投資比例歸還各投資方。
第二十六條 對竣工財務決算已經市財政局審批且竣工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工程資料、財務資料進行歸檔,並與資產接收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資產接收單位按照市財政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批覆意見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列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六章 項目代建制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訂立項目代建契約,約定代建管理費用以及雙方權利、義務。代建契約必須報市財政局審核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用一般按不高於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核定;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用在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基礎上由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項目建設單位共同商定招標控制價,並經公開招標確定。代建管理費用的撥付應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代建績效相結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契約總價80%的比例撥付,預留20%代建管理費待項目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做好基建財務核算、項目資金申撥、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報送。項目建設(使用)單位原支付的項目前期費用以及項目非代建部分的費用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可移交代建單位按照基建財務規定計入基建支出,統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後,代建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工程決(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分別報市審計局審計和市財政局審批,審計結果以及相關批覆同時抄送項目建設(使用)單位。
第三十一條 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日內,項目代建單位應將項目所有工程、財務資料按規定歸檔並移交項目使用單位,並協助項目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使用)單位應按照代建契約約定的權責協助代建單位組織項目建設管理,並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共同對代建單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代建單位按照規定定期報送的各類報表應同時抄報項目建設(使用)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市財政局要求,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套用到項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成交付試用期滿後,還應當組織進行項目建設後評價,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並將後評價結論報市政府。
第三十四條 由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審計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價、審計所需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納入市財政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賬戶管理,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建設單位不再支付審價費用。
第三十五條 採用BT、BOT等模式融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建政辦〔200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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