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是伊春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支行為,更好地發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支行為,更好地發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範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主要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即土地一級市場收入。
(二)轉讓、處置抵押或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以及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補繳的土地價款收入。
(三)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即土地二級市場收入。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收入。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是指:按照政策規定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後,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需補繳的土地差價款收入)。
(六)按照土地出讓契約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契約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出讓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九)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使用者需續期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金價款收入。
二、嚴格土地出讓收入的收支管理
(十)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予以安排,並嚴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
(十一)土地收入的收繳,通過“黑龍江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和省級與市、縣(市)財政非稅收入歸集專戶進行。為規範管理,市、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保證金”專戶,用於存儲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參與人交納的保證金。具體收繳程式如下:
1、土地收入的確認。國土資源部門以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用地批准檔案等為依據,確認土地收入應繳金額,向繳款人開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
2、土地收入的結算。財政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欄次金額,依據相關政策,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結算清單》。
3、土地收入的收繳。由保證金轉入的土地收入,財政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結算清單》開具《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到當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和龍江銀行)辦理繳款。代理銀行將資金分別劃入省級財政和當地財政非稅收入歸集專戶。需繳款人補足部分,繳款人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規定的繳款期限內,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補足繳款手續,財政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結算清單》開具《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當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辦理繳款。代理銀行將資金分別劃入省級財政和當地財政非稅收入歸集專戶,同時在《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加蓋收訖印鑑後返還繳款人。按照契約約定數額,繳款人在繳納全部土地價款後持財政部門開具的土地價款保證金票據和《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到財政部門換領《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憑其第三聯到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相關手續。
(十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各種專項資金。
三、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管理
(十三)有關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的各項規定,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國土資源部門對企業供地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各類建設項目的供地條件和供地標準、建設項目的投資強度,否則不予供地或合理削減工地面積。在確定土地出讓收入價款時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財政部門對不當返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行為,應予以拒絕。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緩、免和隨意返還土地出讓金,更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造”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對未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以及無法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不予核發土地使用證。對違規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要予以收回,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五)用地單位未繳齊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規定費用、未全部支付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允許其占地開工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不得登記發證。擅自占地開工建設的,按違法占地處理。
四、嚴肅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工作紀律
(十六)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審計部門要對土地出讓金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對重大土地出讓金收支項目進行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過程的違規違紀問題嚴格監督,嚴肅查處。
(十七)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以及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隨意返還土地出讓收入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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