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恩施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徵收儲備資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土地礦產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2011-12-8
法規內容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恩施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徵收儲備資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恩施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徵收
儲備資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恩施州經濟開發區(以下稱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徵收儲備資金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於印發湖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綜發〔2007〕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州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儲備資金是指州經濟開發區委託相關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州經濟開發區委託相關職能部門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第三條 州經濟開發區的土地收儲、出讓工作委託恩施市負責,恩施市財政局負責土地收入入庫管理和資金分配、劃撥工作;恩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承辦土地出讓業務和
土地出讓收入的執收工作;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配合恩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進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組織實施;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籌集土地徵收儲備及前期開發所需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徵收儲備和出讓等資金的財務收支活動。
第二章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五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來源
(一)財政部門從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州經濟開發區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徵收儲備的資金;
(三)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募集的徵收儲備資金;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收購儲備的其他資金;
(六)上述資金產生的孳息。
第六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二)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各項補償費以及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等;
(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費,包括價格補償和拆遷補償;
(四)征地及安置小區成本,包括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平整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等;
(五)土地徵收工作經費,指征地過程中所發生的資料費、辦公費、交通費等業務費及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等;
(六)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指按規定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等方面的社會保障補助支出;
(七)應交稅金,指政府收儲土地時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等;
(八)征地報批費,指徵用土地按規定應當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業調查費、管理費等;
(九)中介機構服務費,指在收購儲備土地過程中聘請中介機構實施土地評估、測繪、規劃設計等工作而應支付的費用;
(十)土地整理費,指對收購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所發生的場地平整、打樁定界或圍牆築院等費用;
(十一)征地誤差費,指向農民征地的實際面積與土地實際利用面積的差異,導致財務上發生土地收購儲備成本與庫存利用成本的差額,即按宗地核算入庫與出庫的差異;
(十二)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應支付的利息;
(十三)經財政部門批准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使用,必須做到程式合法、手續合規、依據齊全、簽章完備、金額相符。所有資金調度採取事先計畫、一事一議、部門報告、領導審批,由州經濟開發區轉賬預付、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支付。
(一)支付土地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開發整理費時,由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據實調查摸底,將所需土地收購儲備資金預付給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經市土地收儲中心審批後,支付到有關街道辦事處財經所,財經所以打卡方式將款項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二)支付土地報批費用時,由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用款申請,經州經濟開發區領導審批後,憑繳費通知將應付資金撥給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再支付給收款單位。
(三)支付征地工作經費時,由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依據征地拆遷實際數量,按照恩施市統一標準,直接撥付到相關街道辦事處財經所。
(四)支付土地徵收儲備其他費用時,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根據相關規定或協定標準,從州經濟開發區撥入的預付征地資金中支付給相關收款人。
第八條 交由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的土地,其土地整理開發工作由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土地整理開發費計入儲備土地成本。
第九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由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指定銀行賬戶管理,並實行財務專賬核算。
第十條 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配合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搞好宗地成本結算。根據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實際支出歸集土地收購儲備成本,按宗地進行成本核算,建立資產存量登記台賬和卡片,實行資金與實物相一致的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土地收購儲備成本。
第十二條 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應編制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年度計畫,經管委會主任會議審核後執行。土地收購儲備計畫發生變動,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每年年度終了,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及財政局要辦理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向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報送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決算報表,並提供詳細宗地收支情況。
第三章 土地出讓收支與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制度。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應根據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市場供需狀況、招商項目落地情況、開發區整體開發進程等編制土地出讓資金收支預算,報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十五條 土地收入構成
(一)土地出讓價款收入。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形成的總成交價款。
(二)變更補繳價款收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劃撥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等征地成本費用。
(四)其他土地收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向土地受讓方加收的滯納金收入。
第十六條 州經濟開發區所有土地收入委託恩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徵收,收入資金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恩施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按規定的期限上解到恩施市國庫。
第十七條 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要與恩施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做到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定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 土地收入的清算
(一)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土地收儲中心要對土地出讓進行“宗地核算”,並建立台賬,明細記錄每宗地的成交價、應收金額、出讓面積、資金繳納時間、欠繳金額等,加強對賬溝通。
(二)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應根據土地宗地出讓情況,及時與恩施市國土資源局核算土地收購成本,按宗地填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並附相關依據報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
第十九條 土地出讓金的撥付程式
(一)土地徵收儲備成本的撥付。宗地出讓後,經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收儲中心共同核定宗地成本,由州經濟開發區提出申請,報恩施市政府審批後,恩施市財政局將成本資金撥付到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恩施市土地收儲中心將撥回的成本資金撥付到州經濟開發區土地收儲中心賬戶。
(二)國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撥付。州經濟開發區國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0%留恩施市,90%撥州經濟開發區。恩施市財政局將屬於州經濟開發區的土地淨收益部分直接撥付到州開發區財政局國庫賬戶。
第二十條 土地收入的支出範圍
(一)宗地成本支出,指經共同審核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結算單》應撥付的土地徵收儲備成本。
(二)支農支出,包括農業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被征地農戶還建安置房建設以及安置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城市建設支出,指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涉及州經濟開發區發展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包括用於恩施州經濟開發區區域內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教育事業發展支出、恩施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財務費用支出、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 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出讓淨收益除按規定提取有關專項資金外,原則上安排給州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二條 州經濟開發區土地出讓淨收益使用應控制在年初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指標以內,由州經濟開發區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並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統一的土地收購儲備出讓信息共享機制。州經濟開發區相關部門要定期與恩施市國土資源局核對溝通,及時掌握和了解土地出讓情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土地徵收儲備和出讓資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防止失職、瀆職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