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協助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擬定市、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定市、區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對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申請的受理、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協助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協助管理國家和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訂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指導幫助市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十五)按規定負責系統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基建和後勤接待工作;主管政務大廳;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二)政策法規處(調控監測處)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和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有關複議的審理事宜;負責國土資源聽證和聽證監督有關工作;負責江南八區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日常工作;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起草綜合性重要文稿;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調研工作。
(三)規劃科技處研究制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負責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
(四)耕地保護處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地轉用、土地徵用的有關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負責非農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組織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儲備庫建設;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負責基層國土資源所業務指導和規範化建設管理。
(五)地籍管理處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起草並實施全市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擬定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和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權屬管理工作,依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地籍測繪、勘測定界和地籍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國土資源分(縣)局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處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和抵押等的統一管理;組織和實施政府收購土地和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建設和管理,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的量化和處置工作;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組織全市城鎮土地分等定級,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全市地價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對中介機構評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礦產資源管理處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市場建設與管理;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查,調處採礦權糾紛;負責全市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中介機構進行採礦權價款評估委託管理和評估結果備案管理;負責對全市採礦權人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探礦權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表及礦產資源年報的編制和礦產儲量動量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對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批,核准停采和閉坑礦山礦產儲量;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的論證;承擔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八)地質環境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監督大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的地質環境論證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配合相關處室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
(九)執法監察局(信訪辦公室)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下級國土部門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督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受理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土地、礦產使用權的查封、解封等事項;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來信、來訪的接待、受理、轉辦、督辦工作;組織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複查工作;受委託組織辦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覆核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工作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十)財務處編報並落實市局年度財務經費計畫;配合有關部門擬定並落實國土資源有償使用預算和收益分配政策;組織擬定並實施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核算與管理;指導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十一)人事處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承辦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和縣國土資源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地礦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培養及選拔任用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審聘用工作;負責系統內人員對外交流和出國考察培訓工作;擬定全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
派出機構
(一)市國土資源局第一分局。負責玄武區和白下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第二分局。負責秦淮區和建鄴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三)市國土資源局第三分局。負責鼓樓區和下關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四)市國土資源局雨花台分局。負責雨花台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五)市國土資源局棲霞分局。負責棲霞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六)市國土資源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負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七)市國土資源局化學工業園區分局。負責市化學工業園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編制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和其它相關規劃,並做好各項規劃的實施工作;組織本轄區的征地調查和征地批後實施工作;負責本區域內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承辦本轄區土地供應相關事宜和土地年租金征繳工作;負責轄區的相關土地調查、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及土地權屬管理工作,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儲量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所屬國土資源所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一)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5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主任)8名。
(二)市國土資源局7個分局行政編制共6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領導職數:正副局長19名,其中正局長7名,副局長12名。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協助,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江寧、浦口、六合國土資源管理許可權調整辦法及相關機構編制調整另行規定。
(四)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委託市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擔。
(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委託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
(六)其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