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日期】1993-07-20
【生效日期】1993-07-2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拆遷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寧政辦發〔1993〕59號)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兩年多來,對推動我市城市建設加速舊城改造、改善人民民眾的居住條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我市拆遷安置一次性定居率較低,大量拆遷居民在外過渡,給人民民眾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為了加強我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儘量縮短拆遷居民的過渡期,維護拆遷雙方合法利益,現就逝遷安置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拆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拆遷安置管理工作。今年,凡復建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復建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42個月。各拆遷單位不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要確保拆遷居民按時進住。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新建項目拆遷工作:
1、復建房用地不落實、復建房總平面和單體平面圖紙未經規劃部門批准的;
2、已拆遷片區的居民過渡期超過原定協定或規定過渡期限的;
3、用於復建房建設的資金在開戶銀行存入的金額,多層住宅低於60%,高層住宅低於40%的;
4、拆遷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或工程初步設計未經審核批准的;
三、委託拆遷項目,復建房資金必須全部落實。復建房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必須落實房源,並在委託拆遷協定中明確法律責任和制約措施。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拆遷,毛地出讓的,受讓方必須落實補償安置費用;淨地出讓的,受讓方必須在交納出讓金總額的70%後,方能動遷。
五、市拆遷辦、市公安局要嚴格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戶口凍結手續。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門要配合公安、拆遷部門停止辦理凍結期間的戶口遷入、分戶、建築執照、工商營業執照及房屋買賣、租賃、抵押、使用權交換等手續。
六、列入市政府當年社會經濟發展奮鬥目標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由市拆遷辦專題報告市政府另行審批。
七、各拆遷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拆遷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拆遷的,按違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八、要採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遷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凡能一次性定居的,對一次性定居房建設,市政府將給予市屬許可權範圍內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九、積極採取措施,加速解決已拆遷居民的安置。
1、因國家建設需要已拆遷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原協定保證居民按期進住;
2、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九月底前幫助各區和有關拆遷單位落實復建房建設用地,審定復建設房規劃方案;
3、市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復建房建設。凡因復建房建設需要貸款的,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在確保正常支付的情況下,要優先安排。各拆遷、建設單位現有的建設資金,要首先用於復建房建設;
4、已竣工的復建房,各建設單位要抓緊完善配套設施,供電、供水、供氣、房管、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使在外過渡的居民儘早進住。各區政府要對過渡居民戶作一排隊,超過渡期時間越長的,越要優先安置。
5、各區要將過渡房復建、居民安置情況作出計畫,在8月15日前報市建委。市建委負責督促拆遷復建房建設及居民安置的落實工作。
十、各級政府,各拆遷、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拆遷工作的領導,指定一位分管負責人專門抓這項工作。拆遷工作必須堅持“五公開”,即:政策公開、辦事程式公開、安置方案公開、復建房圖紙公開、補償價格公開。動遷人員進行拆遷調查應主動出示動遷工作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拆遷調查。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拆遷安置工作中的違法亂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