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9月12日發布的用於規範全市征地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通知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知時間:2015年9月2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寧政辦發〔2015〕9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和《關於嚴格我市城鄉規劃、國土、徵收管理工作的紀律規定》(寧委發〔2014〕61號)等要求,依法依規征地,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全市征地工作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一)高度重視征地工作。當前,我市正處於“邁上新台階、建設新南京”的關鍵時期,土地徵收工作涉及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征地工作的重要意義,從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保障好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和發展。
(二)落實征地改革目標。堅持“規範征地程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的征地制度改革方向,在切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通過轉變徵地管理方式,推動城鄉建設有序選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轉變,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促進農民增收。
(三)堅持科學征地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征地,完善征地審核、實施、保障、爭議調處等工作體系。堅持集約有序征地,健全經濟社會發展與征地規模、進度、安置、資金等相協調的長效機制。堅持和諧陽光征地,落實農民對土地徵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申訴權與收益權。
二、強化征地報批計畫
(四)建立備選庫主動引導。圍繞積極引導科學選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各區政府、開發園區和功能板塊應結合發展定位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原則上按照不超過本區域近三年年均征地面積兩倍的規模,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塊,逐一梳理確定年度擬征地塊備選庫,並通過國土資源“一張圖”平台上圖備案。國土部門對擬征地塊備選庫實施動態管理,並對擬征地塊的規模、用途、利用現狀(耕地占用、原有房屋)等進行核查,對占用耕地較大的地塊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踏勘論證。同時,各區政府、開發園區和功能板塊可根據建設需要,對不符合規劃的地塊進行相應的規劃調整修改,補充列入備選庫。
(五)建立征地庫分級保障。提升征地服務水平,保障項目及時落地。各區政府、開發園區、功能板塊和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類型、規劃用途、建設進度和用地規模等,在年度擬征地塊備選庫中篩選、匹配、確定項目徵收地塊,建立征地項目庫。國土部門按照征地前期手續辦理、土地指標落實、風險評估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對征地庫實施分級分階段保障,制訂征地計畫(原則上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下達半年內需形成報批條件組卷征地),全程跟蹤服務指導。對列入擬征地塊備選庫、具備報批條件的征地項目,尤其是列入征地項目庫的省、市重大項目,優先組卷報批,跟蹤報批進展,及時取得用地批覆。
三、加強征地工作統籌
(六)提升征地協同能力。各區政府、開發園區、功能板塊和建設單位要建立項目會審聯動機制,統籌安排建設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環境保護、土地指標、資金籌集等工作,最佳化建設方案,妥善處理規劃選址與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文物保護等之間的關係,儘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林地的需辦理許可手續,為征地前期準備提供條件。同時,要加強規劃選址與土地權屬界線銜接,避免出現零星、夾角、邊角地塊。
(七)提升征地保障能力。各區政府、開發園區、功能板塊和建設單位要認真梳理確定年度擬征地塊備選庫和征地項目庫,協調同步推進征地前期準備工作。國土部門要及時做好土地利用規劃調整、修改,統籌解決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結合省、市級平台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周期和交易規模,根據年度征地庫建設情況,提前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組織參與省、市級平台補充耕地指標競購;根據項目類型、選址座落、指標來源等,合理確定不同項目的征地方案。
四、嚴格履行征地程式
(八)落實征地公告制度。嚴格執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部令第10號)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部令第22號)。各區政府應切實履行征地報批程式,依法將擬徵收地塊的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信息告知被征地村組,擬征地塊的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村組和農戶確認。公告期內被征地村組和農戶有異議的可申請聽證,並作為區政府征地審核意見的必備程式。嚴格落實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征地批准後,及時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落實補償安置各項登記和確認。加強征地告知、確認、聽證、公告、登記等環節的現場資料採集工作,要運用照相、錄音、攝像等手段留存證據,保證資料真實有效。
(九)落實風險評估要求。各區政府應認真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被征地農民的意見,有條件的要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並作為區級政府征地審核意見的基礎要件。對經評估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為中等以上的項目,應暫緩實施征地,及時發現解決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待風險化解到可控範圍後再實施征地。
五、規範集體土地補償
(十)規範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動態調整征地標準,完善征地綜合社會保障體系,穩步提高社保待遇。征地實施過程中,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各項補償款。嚴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凡未取得征(轉)用地批覆檔案的,一律不得提前開展補償安置和房屋拆遷。對省以上批准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生態環境建設、軍事等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或受季節影響工期的工程,可根據需要向有建設用地審批權的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申報先行用地。
(十一)嚴格“三重一大”審批程式。對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年度重大項目清單,急需在半年內啟動建設,並已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批覆、規劃選址等前期手續的項目,在納入年度征地庫後,可按寧委發〔2014〕61號檔案規定,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批准後,開展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和房屋拆遷。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開發園區、功能板塊)向項目所在區政府申請提前實施,各區政府根據申請會同市國土局組織開展前期論證,重點論證項目重要性、建設時序、用地規模、資金籌集、土地指標、涉及土地權利人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等內容,形成一致意見後,由區政府會同項目建設單位(開發園區、功能板塊)向市政府申請項目提前實施。市政府召集相關部門,對項目提前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潛在社會穩定、法律風險等進行審議。
六、強化征地資金管理
(十二)確保征地資金收繳到位。嚴格執行征地預存款制度,各征地主體應在報批前,根據當地征地標準,及時足額將征地費用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財政、國土部門要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對預存征地補償款實行封閉運行。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人員社保資金的歸集,及時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足額列支社保統籌資金。
(十三)確保征地費用支付到位。規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撥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統一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可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提出使用方案(須按規定足額列支農民個人補償費用),經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報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撥付至各鎮街設立的專戶,由各鎮街負責據實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督促鎮街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制度。
七、預防化解征地矛盾
(十四)健全征地信息公開機制。各區要落實主體責任,把征地信息納入重點公開範圍,嚴格征地信息公開管理,加強信息核對和宣傳。強化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全面公開涉及征地的政策規定以及征前公告、征地批文、徵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準確把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時受理、辦理、答覆征地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公開徵地報批“一書四方案”、批後實施“兩公告一登記”等有關材料。
(十五)健全矛盾排查調處機制。各區要堅決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切實維護民眾合法利益;要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及時預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糾紛;要制訂完善征地實施應急預案,加強分析與研判,防止簡單粗暴處理,防止矛盾積累激化。對征地信訪矛盾突出、行政複議與訴訟案件明顯增多的區,市政府將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審查工作。
八、落實征地組織保障
(十六)強化征地工作組織領導。各區政府是征地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征地工作統一領導,強化擬征地塊備選庫建設引導和征地項目庫分級保障。建立部門分工協作的聯動機制,國土部門牽頭落實征地報批和批後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歸集和專項使用管理;人社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資金收繳和使用的監管;發改、規劃、住建、物價、民政、環保、農林、文保、公安、監察、信訪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征地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十七)強化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市國土、人社、財政、審計、監察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督促各區落實征地規定,規範資金管理,維持社會穩定。堅決查處違反征地程式、弄虛作假等行為,對民眾反映和檢查發現截留、剋扣、侵占、挪用征地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因違法違規征地、暴力征地等,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當地政府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