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份通知,主要為了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通知內容
渝辦發〔2011〕22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行為,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設,切實維護征地補償對象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嚴格征地主體,依法實施土地徵收
為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必須堅持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徵收管理規定。
(一)嚴格征地實施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第五條等規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的法定主體,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是負責組織征地的實施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地。
(二)依法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市國土房管局主城各區分局在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所在區征地補償工作,區政府所屬征地事務機構直接承擔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務性工作。其他區縣(自治縣)征地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征地事務機構承擔。征地實施單位要會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征地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並負責將征地有關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組)應積極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委託任何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指定無實施征地主體資格的園區、開發區及各類“指揮部”、“辦公室”等臨時機構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三)切實維護征地政策的嚴肅性。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嚴格執行實施征地時的相關政策標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不得違反征地實施程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壓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切實維護執行征地政策的嚴肅性。
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征地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和征地實施單位,必須嚴格依法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行為,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公開徵地工作程式,公開補償安置標準,公開補償安置結果,實行“陽光”操作。要充分發揮民眾監督機制的作用,加大對征地補償安置行為的監管力度,防止和杜絕腐敗行為發生。
(一)認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式。在征地報批前,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應將擬征地位置、地類、面積、用途,以及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擬訂在徵收土地方案中,並以書面形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相對集中的明顯位置進行張貼公告,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被征地村組和農戶的意見。
(二)認真落實調查確認程式。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對擬征地範圍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構(附)著物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要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產權人確認。對征地範圍內的房屋等建築物須留全景影像作為拆遷補償資料存檔。在征地報批前,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告知被征地村組和農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對於民眾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研究,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妥善解決。
征地告知的回執、聽證筆錄(或放棄聽證的回執)和征地勘界成果確認資料需作為征地報批的附屬檔案材料。
(三)認真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程式。征地批文下達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規定發布征地公告,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認真進行征地補償登記,牽頭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發布公告,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轉非人員名單、房屋拆遷面積及結構、集體資產清理數量和補償金額等內容必須進行公示,廣泛接受民眾監督。
(四)認真協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被征地村(組)和農民對補償安置方案或標準有爭(異)議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並按規範格式出具書面協調意見書。協調意見出現分歧的,被征地村(組)和農民可依法向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五)改進工作作風,嚴格依法拆遷。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數民眾,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並按照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對確需強制拆遷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狠抓制度落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管理
(一)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前置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必須設立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嚴格落實“先收費,後報批”的要求,堅決杜絕補償安置資金進入專用賬戶存在虛假行為,確保用地經批准後及時足額地向被征地村(組)和農戶兌現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用地報批時,未將征地補償安置費解繳到專用賬戶或進入專用賬戶存在虛假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的原則。支付補償安置款項時,必須要有補償清冊等書面憑據作為付款依據。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審查、監督職責,確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合法、依據充分、程式到位。
1.對被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用及被拆遷民眾的安置、補償款項經公示無異議的,必須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員、審核人、有關領導簽字確認後,原則上應通過銀行卡(存摺、存款單)方式支付。
2.對企事業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事項,須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員提出初步意見,經審核人員、有關領導、紀檢監察幹部核實,再由實施征地單位主管領導召集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人員集體研究通過後實施補償。支付補償款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
3.對尚無政策規定或政策規定不明確的補償項目,必須經征地實施單位正式經辦工作人員、審核人、有關領導、紀檢監察幹部等人員集體研究審查確認。
4.補償安置工作實施完成後,應及時將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資金撥付等資料整理存檔。凡有遺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在實施補償安置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禁止出現未按程式、未經集體審查,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補償的行為,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對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必須認真整改,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出嚴肅處理。凡審計不合格的,須整改到位後方能進行費用結算。
(三)嚴格落實監督管理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督促征地實施單位按照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的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地村(組)、個人和單位,不得延期、分期支付或拖欠費用。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要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支及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市以上重點工程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使用情況要作為重點進行審計。
四、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征地實施中的廉政建設
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和征地實施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廉政措施,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和杜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腐敗行為,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維護。
(一)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和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經費的經常性審計,對補償安置費用收取、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積極預防和及時發現問題,並對審計出的有關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二)實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監察局組成督查組,採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對全市範圍內正在實施的各征地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廉政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被拆遷企業、集體資產補償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三)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設責任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機關)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對征地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損害民眾、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管理、審核等監督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在本通知印發之日三個月內上報備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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