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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發〔2013〕5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政策全文
調整主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屬檔案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後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範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相應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並制定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主城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附屬檔案 主城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 類別
| 房 屋 結 構
| 補償標準
|
鋼砼結構
| 框架(剪力牆)現澆蓋
| 660
|
磚混結構
| 磚牆(條石)預製蓋
| 600
|
磚木結構
| 磚牆(木板)穿逗瓦蓋
| 480
|
磚牆(片石)瓦蓋
| 420
|
磚牆石棉瓦蓋(含油氈、玻纖瓦)
| 390
|
土牆結構
| 土牆瓦蓋
| 360
|
石棉瓦、玻纖瓦蓋
| 330
|
簡易結構
| 磚柱(石柱、木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 120
|
簡易棚房
| 100
|
說明:1.房屋層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台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牆尺寸計算。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