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東政發〔2014〕34號

發布時間: 2014-08-05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4號令)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等規定,現將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 執行日期:2014-7-1
  • 地區:東陽市
  • 類型:政策通知
政策全文
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區片級別劃分
征地區片綜合價的區片級別劃分是根據土地位置、土地利用現狀、農業產值、經濟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補償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我市分為3個區片,每個區片分耕地類、林地類和未利用地類三種地類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具體詳見附屬檔案:《東陽市統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二)征地區片綜合價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青苗、墳墓、果樹、房屋及重大水利設施等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另行計算。
各區片徵收耕地類區片綜合價調整為:一級區片每畝57000元;二級區片每畝50000元;三級區片每畝46000元。
徵收林地及未利用地類的,按照耕地類補償標準的一半執行。徵收建設用地的,參照耕地類的補償標準執行。
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為7:3。
青苗補償費原則上按3000元/畝標準執行(林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類除外)。
(三)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時間
新征地補償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我市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根據《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4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後征、人地對應"的要求,就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按照《東陽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東政辦發〔2008〕292號)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戶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重複參保,但是不可疊加享受待遇,兩項保險具體銜接按照《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補充意見》(東政辦發〔2013〕279號)規定執行。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重複參保,也可疊加享受。
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一)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二)對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4050"人員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
(三)根據東人社〔2012〕237號檔案精神,被征地農民中的以下人員屬於生活困難人員:
1.因本人、配偶及子女喪失勞動能力達7級(含7級)以上而致貧的(符合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2.因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而因病致貧的(一年中住院後自負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事故而致貧的;
4.低收入家庭戶成員(以民政部門為準)。
(四)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4050"人員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的,可以按失業困難人員慰問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五)被征地農民首次創業且經營滿一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創業補助,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不超過1年的靈活社會保險補助。
(六)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所需的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社保補貼和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一)土地被徵收後,各鎮鄉(街道)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按照征地面積計算,安排5%-6%的村級留用地,或安排一定比例數量的二三產物業給被征地村(小區)。
(二)如被征地村(小區)不選擇安排村級留用地或二三產物業的,市財政應在土地出讓收入結算分成(返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償給被征地村(小區)作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小區)不得將政府安排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要專項用於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四)政府安排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委託政府開發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
(五)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二三產物業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
(六)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用於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在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決議後,可以用於新農村建設或村公益事業。
加強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和管理
(一)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分配原則:40%用於村民養老保險,30%留作集體積累,不超過30%用於村民(社員)分配或安置補助。
(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被征地村(小區)應建立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資金專戶,並建立經費管理、使用制度,嚴格按規定管理、使用。
(三)被征地村(小區)應及時做好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調劑工作,不能調劑的,應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不得任意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要建立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監管的長效機制,定期、不定期對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以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並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浙江省農業廳備案。
東陽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