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範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由買方在價款之外承擔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契約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契約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
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程式
1、縣國土部門按照簽訂的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用地批准檔案明確的土地出讓總價款,開具“土地出讓繳款通知書” 和“一般繳款書”,送財政部門審核會簽後交土地受讓人。
2、土地受讓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縣級國庫。
3、土地出讓受讓人按照規定在政務中心向相關徵收部門繳納應承擔的契稅等稅費。
4、土地出讓方按照規定向地稅、國土等部門繳納營業稅、附加稅、土地增值稅等稅費。
5、國土局根據土地出讓受讓人提供的稅費票據及銀行收款簽章的“一般繳款書”回單等資料辦理國有土地使用的相關手續。
(三)部門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配套政策;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徵收管理工作;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土、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一道做好土地出讓收支報表體系的上報工作。
縣國土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配套政策;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工作,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縣級國庫,對未按照契約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且沒有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時將土地出讓相關明細資料抄送財政部門和人行分支機構;與財政、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共同做好土地出讓收支報表體系的上報工作。
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進行安排。
3、支農支出。包括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1)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補貼支出,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2)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3)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74號)和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4)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4、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
(1)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2)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執行。
(3)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4)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費。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5)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6)土地出讓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交易服務費、交易手續費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要求
1、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
2、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用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3、土地前期開發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4、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5、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清算
(一)建立土地出讓收支台帳。縣國土、財政、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帳,實行定期對帳制,做到帳目清楚。縣國土部門定期提供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繳庫明細帳與財政、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核對,縣財政將土地出讓支出定期與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核對,並反饋給縣國土部門。
(二)土地出讓收入按宗地進行清算。清算時應在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扣除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補償支出、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以及相關稅費支出。
(三)清算後的土地出讓淨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財政體制,10%上繳省級財政。清算後的本級土地出讓淨收益,10%建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20%建立用於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暫按5%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於土地收購儲備(上級比例明確後按照上級比例執行)。
(四)土地出讓資金的劃撥
1、成本性支出的劃撥。主要是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土地出讓業務費以及相關稅費。由出讓部門將成本性支出清理匯總後向國土部門申報,國土部門核實後建立宗地台帳並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核實後提交縣人民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根據審批意見撥付給出讓部門。
2、宗地淨收益的劃撥。縣國土、財政部門對宗地進行清算後,將宗地清算情況以及淨收益的使用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撥付。各鄉鎮出讓土地清算後的淨收益全額返還鄉鎮使用。
3、對縣級城區土地出讓拆遷安置補償等方面支出的劃撥。按縣級清算後淨收益的5-10%劃撥給白泥鎮。
(五)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1、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
2、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每年部門預算編制時,由國土部門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組織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匯總後報財政部門作為全年基金預算編制的依據。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支出預算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主要是與該宗土地出讓有關的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支出以及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年終,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同時,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管理
(一)國土局在每年部門預算編制時要將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抄送財政局,及時將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抄送財政局,財政局每月月末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及時反饋給國土局。
(二)財政局、國土局要與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按年分季填報,實現有關數據網上報送和傳輸,實現信息共享,確保相關數據及時提供和統計數據的真實無誤。
(三)財政局要會同國土局、人民銀行餘慶縣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監督管理
(一)嚴格監督檢查制度。監察、財政、國土、審計要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違約管理。土地出讓契約、征地協定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地方國庫。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採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通知從2009年1月1號開始執行,原余府發[2007]26號同時廢止,此前縣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